打赏主播的钱能否返还?

导读: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打赏主播也成为了主播与用户之间交流互动的方式之一,然而,不理性的打赏产生的纠纷,不仅给个人和家庭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助长了网络直播行业乱象丛生。那么这些给主播的巨额打赏究竟可不可以反悔,把钱要回来呢?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打赏主播也成为了主播与用户之间交流互动的方式之一,然而,不理性的打赏产生的纠纷,不仅给个人和家庭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助长了网络直播行业乱象丛生。那么这些给主播的巨额打赏究竟可不可以反悔,把钱要回来呢?
打赏主播后以不当得利起诉
倪某是某直播平台的主播,并于2015年结婚。2016年6月,赵某在直播平台认识倪某后萌生好感并添加了微信。赵某在观看直播时多次在平台充值、刷礼物,共通过直播平台充值13640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给倪某24090元、8500.22元。2018年11月,倪某与赵某中断往来。2018年12月16日,赵某向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报案控告倪某涉嫌诈骗,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2019年1月9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刑事立案监督申请。赵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倪某返还46282.33元。
法院判决视情况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与主播之间互动打赏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倪某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获取报酬的正当性,且充值的账户为直播平台账户,故对赵赵某要求返还直播平台上的充值金额136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倪某与赵某现实交往中,接受赵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钱款,现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应当给付财物的法律关系,从赵某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款金额(如“520”“1314”等)来看明显带有爱慕和追求的意思,故赵某的行为具有欲确定恋爱关系的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倪某并未向赵某明确表示其已婚,当双方交往基础丧失后,该赠与关系则视为无效,即归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依法应视情予以返还,最终法院依据转款金额情况判令倪某返还赵某25000余元。
打赏在法律上系赠与行为
打赏在法律上系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模式深受网民喜爱,“粉丝”会购买各种直播平台的虚拟物品对互联网主播进行打赏,由于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广大网民在打赏之前一定要慎重对待,否则付出的真金白银可能难以追回。来源:黄山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