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工程履约担保制度的建议

导读:
完善我国政府工程履约担保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政府工程履约担保制度的建议
为了完善政府工程建设市场的运行机制,保护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借鉴国际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担保制度:
1、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无论项目性质、所属行业和投资规模大小,均一律实行工程承包履约担保制度。
2、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投资单位的标书中应该包含履约担保方案并附上担保单位的意向函。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承包商履约担保与工程承包合同一并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等备案,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实施工程中,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承包履约担保落实情况的监督,尤其是对一些建设期长、投资规模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3、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2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履约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30%。
4、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程承包履约担保的可靠性,政府工程承包履约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机构,而非其他任何经济实体。
5、政府工程承包履约担保的担保费用支出可计入投标价格。相应地,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供的支付担保的保费,可计入项目总投资。
6、要强化政府工程承包履约担保的长期有效性,随着工程建设进程的推进,当剩余合同价值低于原履约担保金额时,承包商重新提交的工程履约担保的金额不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当然,从“权责统一”的角度考虑和出于公平起见,为防止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损害政府“诚信”形象发生,与工程承包履约担保相对应,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应向工程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履约担保的金额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