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导读: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房产继承手续办理流程: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3、三个子女的房产继承方式如下: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进行遗赠的按其遗赠要求办理,三个人继承一个房产怎么办理1、法律分析:三个人房产继承,如果有遗嘱,将按照遗嘱继承,5、三个人房产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继承的房产须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3、法律主观:房产继承分割如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44岁的林女士,婚后几年,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两人相依为命。2000年,儿子高考失利,为了让儿子能学会一门手艺,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陈先生学习电焊。陈先生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经过长时间的相处,陈先生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陈先生突患重病,住院期间,一直是林女士悉心照顾,因为陈先生的妻子常年有病,陈先生的儿子,经常忙于生意,无暇照顾。数月后,陈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陈先生曾立下遗嘱,并已公证,遗嘱中写到,陈先生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第三者林女士所有。
陈先生去世后,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先生的原配李某及其儿子小陈要求取得遗赠房屋,但是遭到对方的拒绝。为此,林女士将李某和小陈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陈先生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法庭判决:
庭审中,陈先生儿子小陈称,林女士在陈先生病危期间,叫陈先生立遗嘱,将陈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陈先生订立遗嘱时已病重,该遗嘱并非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陈先生生前有配偶而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林女士,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陈先生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此外,小陈还表示,陈先生生病期间,他们也对其进行照顾护理。
林女士则表示,该遗嘱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顾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之后陈先生还主动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先生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先生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先生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
“小三”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甲和乙二人于2000年结婚,婚后乙方继承一套房产A。后,甲乙感情平淡,乙在外找了“小三”丙,并同居。乙还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A房产遗赠给丙,现乙因故去世。甲方系女方、咨询者,问:现在能否要回A房产?
笔者认为要回房产的可能性很大,分析如下:
一、 房产A属于甲乙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乙继承房产A,是按照法定继承,继承的房产A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二、 公证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公序良俗的。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到,不合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该被公证。就本案而言,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丙同居,丙遗赠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其公证遗嘱应该被认定无效。
三、 乙方可以援引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以及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法规规定。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已经抵押给第三者的财产吗?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已经抵押给第三者的财产。抵押给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因继承房产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到第三者继承房产的问题,争议更为激烈。那么,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合法继承人优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合法继承人具有优先权。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遗嘱中的继承人身份不明确,那么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房产的继承。
二、第三者继承房产的情形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也可能获得房产的继承权。例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第三者作为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与第三者形成了长期的同居关系。在这些情况下,第三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继承房产的权利。
三、法律分析
遗嘱指定第三者继承房产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第三者作为房产的继承人,那么该第三者有权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房产。即使该第三者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只要遗嘱中的指定是合法的,法院通常会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
同居关系中的第三者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能与被继承人长期同居,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可以视为无效婚姻。因此,在遗产分配中,法院可能会将房产判给同居的第三者作为补偿。
善意取得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能不知道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而被继承人也未告知第三者真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者善意取得了房产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未参与被继承人的非法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第三者作为房产的继承人或与第三者形成了长期的同居关系,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此外,如果第三者善意取得了房产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未参与被继承人的非法行为,那么法院也可能会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然而,在涉及遗产分配的问题时,合法继承人通常具有优先权。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