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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黄东洁律师2023.11.09970人阅读
导读: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房产继承手续办理流程: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3、三个子女的房产继承方式如下: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进行遗赠的按其遗赠要求办理,三个人继承一个房产怎么办理1、法律分析:三个人房产继承,如果有遗嘱,将按照遗嘱继承,5、三个人房产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继承的房产须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3、法律主观:房产继承分割如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44岁的林女士,婚后几年,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两人相依为命。2000年,儿子高考失利,为了让儿子能学会一门手艺,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陈先生学习电焊。陈先生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经过长时间的相处,陈先生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陈先生突患重病,住院期间,一直是林女士悉心照顾,因为陈先生的妻子常年有病,陈先生的儿子,经常忙于生意,无暇照顾。数月后,陈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陈先生曾立下遗嘱,并已公证,遗嘱中写到,陈先生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第三者林女士所有。

陈先生去世后,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先生的原配李某及其儿子小陈要求取得遗赠房屋,但是遭到对方的拒绝。为此,林女士将李某和小陈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陈先生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法庭判决:

庭审中,陈先生儿子小陈称,林女士在陈先生病危期间,叫陈先生立遗嘱,将陈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陈先生订立遗嘱时已病重,该遗嘱并非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陈先生生前有配偶而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林女士,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陈先生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此外,小陈还表示,陈先生生病期间,他们也对其进行照顾护理。

林女士则表示,该遗嘱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顾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之后陈先生还主动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先生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先生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先生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

“小三”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甲和乙二人于2000年结婚,婚后乙方继承一套房产A。后,甲乙感情平淡,乙在外找了“小三”丙,并同居。乙还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A房产遗赠给丙,现乙因故去世。甲方系女方、咨询者,问:现在能否要回A房产?

笔者认为要回房产的可能性很大,分析如下:

一、 房产A属于甲乙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乙继承房产A,是按照法定继承,继承的房产A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二、 公证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公序良俗的。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到,不合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该被公证。就本案而言,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丙同居,丙遗赠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其公证遗嘱应该被认定无效。

三、 乙方可以援引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以及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法规规定。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已经抵押给第三者的财产吗?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已经抵押给第三者的财产。抵押给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因继承房产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到第三者继承房产的问题,争议更为激烈。那么,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合法继承人优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合法继承人具有优先权。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遗嘱中的继承人身份不明确,那么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房产的继承。

二、第三者继承房产的情形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也可能获得房产的继承权。例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第三者作为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与第三者形成了长期的同居关系。在这些情况下,第三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继承房产的权利。

三、法律分析

遗嘱指定第三者继承房产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第三者作为房产的继承人,那么该第三者有权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房产。即使该第三者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只要遗嘱中的指定是合法的,法院通常会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

同居关系中的第三者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能与被继承人长期同居,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可以视为无效婚姻。因此,在遗产分配中,法院可能会将房产判给同居的第三者作为补偿。

善意取得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能不知道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而被继承人也未告知第三者真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者善意取得了房产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未参与被继承人的非法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第三者作为房产的继承人或与第三者形成了长期的同居关系,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此外,如果第三者善意取得了房产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未参与被继承人的非法行为,那么法院也可能会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然而,在涉及遗产分配的问题时,合法继承人通常具有优先权。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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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债务人闲置房产。如果债务人被申请执行,并且其闲置房产已经被查封,而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其债务的,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如果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则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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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做为遗产继承,现在反悔以遗嘱形式分配是否支持

    内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做为遗产继承,现在反悔以遗嘱形式分配是否支持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不过事后当事人也可以随意另行立遗嘱,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另行立遗嘱后,原有遗嘱作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做为遗产继承,现在反悔以遗嘱形式分配是否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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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继承房产的行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房产继承;当事人没有遗嘱的,一般通过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时具有继承顺序限制。第三者继承房产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无借据的民间借款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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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借据的民间借款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内容: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一、欠钱不还没有借条怎么办1、对于民间借贷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在借条诉讼当中,借条并不是作为唯一的证据存在,当然其的证明力肯定是比其他证据要强的。那么无借据的民间借款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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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不是贾某、林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该房屋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即使贾某全家在该房屋中居住,其房屋面积也远远超过我国目前城乡人均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面积,并且贾某全家已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因此,对于贾某家的这栋住房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 法院能缺席判房产继承权放弃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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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法院能缺席判房产继承权放弃吗

    内容:法院能缺席判房产继承权放弃吗不能。(四)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继承权能否部分放弃涉及到继承权的放弃的标的为何这一核心问题。由于继承权放弃的标的为继承权而不是所继承的遗产,而继承权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不得分割,因此,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立法对继承权的放弃采取了要求继承人明示放弃的方式,而对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则采取了明示与默示均可的立法态度。那么法院能缺席判房产继承权放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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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是:如果遗产继承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继承人可以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解决。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继承人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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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内容: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本案中,原告罗某提供的事实,而被告范某又不予承认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罗某提交的该借据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不能证明范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点评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还款期间届满后,谢某没有还款,胡某也没有催促。那么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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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妻不继承岳父房产男方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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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妻不继承岳父房产男方能否索赔

    内容:案情“她放弃继承房产损害了我的利益我难道不能跟她讨回一点损失吗”最近家住姜家园的曹军曾丽夫妻离了婚可曹军却一直纠缠着前妻因为前妻在离婚前私自放弃继承她父亲的一套房产曹军认为这种放弃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向前妻索要赔偿15万。去年年底因为长期感情不和他和曾丽准备离婚双方约定几天后去办理手续。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最终曹军同意接受目前的现实以后不再找曾丽闹了。评析妻子是否继承房产不受丈夫限制曾丽享有的遗产份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的前提是曾丽必须同意接受该遗产。那么离婚妻不继承岳父房产男方能否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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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的房产做继承公证能否按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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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的房产做继承公证能否按份公证

    内容: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如委托代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继承人是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那么父母的房产做继承公证能否按份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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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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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内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节严重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不但明令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的,法院视实际情况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被虐待、遗弃的主体可能是夫妻关系的一方,也可能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如一方有严重虐待子女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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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夫妻可以继承对方婚前房产,只要该婚前财产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再婚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其配偶是法定继承中位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办房产继承可以在法院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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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办房产继承可以在法院办吗

    内容:办房产继承可以在法院办吗人民法院是属于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对继承案件作出判决后,继承人应该持法院判决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而不是在法院办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那么办房产继承可以在法院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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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可以依法将涉案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裁定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查封涉案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几种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可见,法律对于财产混同情况并不赋予其免除执行的权利。所谓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欠债期间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尚无经济收入的子女名下,明显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将涉案房产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具有合理性,而且能够依法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且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意见》精神,将涉案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案外人子女为被执行人,正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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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唯房产法院能否拍卖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对责任人唯的生活必需的房屋不能拍卖只能对房屋进行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唯房产法院能否拍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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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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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定继承房产会注销对方户口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法院判定继承房产会注销对方户口吗

    内容:法院判定继承房产会注销对方户口吗不需要注销对方户口,只要有死亡证明即可。那么法院判定继承房产会注销对方户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3157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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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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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内容: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房产继承手续办理流程: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3、三个子女的房产继承方式如下: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进行遗赠的按其遗赠要求办理,三个人继承一个房产怎么办理1、法律分析:三个人房产继承,如果有遗嘱,将按照遗嘱继承,5、三个人房产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继承的房产须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3、法律主观:房产继承分割如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3.11.0997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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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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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唯一房产法院能否拍卖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交通事故赔偿唯一房产法院能否拍卖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唯一房产法院能否拍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2945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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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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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对第三者施以惩罚,或者确立无过错方可以向离婚诉讼中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最终因为法律概念不好界定,证据难以获得,以及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最终没有对第三者赔偿作出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也没有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32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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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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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能否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子女能否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

    内容: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共同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而无权要求和其他与其父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祖孙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已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那么子女能否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48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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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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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去世房产无人继承怎么办?无主财产法院怎么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老人去世房产无人继承怎么办?无主财产法院怎么判

    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海珠法院近日判决,苏阿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刘先生共同所有,苏阿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和侄女婿刘先生来到海珠区法院,就房子问题提出申请,法院查明,梁女士夫妇一直照顾苏阿婆至其去世,申请人梁女士、刘先生对苏阿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梁女士夫妇称,婶婶苏阿婆的继承人均已先于其去世,苏阿婆档案中也无其外祖父母的记录。

    黄东洁律师
    2023.07.2148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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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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