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特殊限制性规定有哪些的咨
导读:
对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特殊限制性规定有哪些的咨
工程承包合同,我想引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对此类合同所作出的高度概括:承包商交付工程并获得报酬、业主获得工程并支付价款。
法律咨询:对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特殊限制性规定有哪些的咨询
律师回答:
1、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3号文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包括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其中: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并没有范围限制。但是对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有以下2-5条范围限制;
2、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3、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4、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5、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