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问题的司法应对
导读:
工程款纠纷问题的司法应对
自2004年开始三年内解决全国范围内的拖欠工程款、这是国务院94号文件的明确要求,用司法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则是解决工程款拖欠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工程款案件或与工程款有关的案件,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工程款拖欠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正是当前律师办理工程纠纷案件的第一要务。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相当多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许多案件成为久拖不决,久拖难决的积案、悬案。面对工程款诉讼案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管刻苦用心、绞尽脑汁,但由于我国整个建设工程的立法框架对工程款问题的调控办法相对薄弱,法律、法规层面的立法严重缺乏操作性条款,以致出现两大障碍性难题。首先,法官判案难以援引有针对性的法条。本人曾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建设工程案件的判决书。2001年,最高院下判了24个有关建设工程的二审案件,竟没有一个案件援引《建筑法》下判。第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相同的、相类似的案件,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判法各不相同,同样是垫资承建工程,有的法院判有效,有的则判无效。在工程案件审理中的司法严重不统一已构成色彩斑斓的司法奇观,这不仅是律师办案难解的迷惘,也是法的天平失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的建设领域中的司法难题。
早在两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解题,准备给出一个统一的司法答案。经过无数次的研讨、论证和反复的修改、完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快将正式出台施行,有关工程款纠纷的处理以及其中一系列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终将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纵观该司法解释的全文,有关工程款的结算标准和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条文占了相当的比例,对矛盾突出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准确审理,对于完善和推进建设工程的立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