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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应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赵金保律师2024.01.23348人阅读
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同等条件&rdquo,3、其他侵害情形比如:(1)第三人委托公司股东代持股份,隐名收购其他股东股权(2)通过控股目标公司股东的母公司,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二)受侵害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常见法律问题1、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指引

一、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概述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于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在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因此,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应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然而在实践中,中小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忽视甚至恶意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频繁发生,造成股权交易的极大风险。

二、常见法律问题

(一)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表现形式

1、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A、实践中常见情形:未通知其他股东、发了快递通知但是被拒收、通知上没有详细写明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如转让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B、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以欺诈、恶意串通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常见情形:

(1)转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的“同等条件”与真实条件不一致,如虚报股权转让价款、附加其他限制性转让条件,从而使其他股东无法满足其条件。

(2)在其他股东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滥用后悔权,反复多次地变更交易条件或与受让方签订虚假的补充协议

(3)先将极低比例股权高价转让给外部人,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后再以股权内部转让程序受让剩余股权,借以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侵害情形

比如:

(1)第三人委托公司股东代持股份,隐名收购其他股东股权

(2)通过控股目标公司股东的母公司,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

(二)受侵害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1、诉讼时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2、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

(1)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的确定

A、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主体:原告为受侵害股东,被告为转让人、受让人。

诉讼请求: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按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股权。

B、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主体:原告为受侵害股东,被告为转让人、受让人、公司。

诉讼请求: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按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股权、要求公司办理撤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注意事项

受侵害股东起诉时在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的同时,需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同等条件”的认定

A、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B、实践中考量的因素

a)股权转让数量:从司法实践来看,考虑到控制权等溢价,整体转让股权的价值可能远超过部分转让的比例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股权转让数量主张受让股权是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重要因素。

b)价格:实践中,考虑到交易条件往往附加其他优惠条件,因此认定转让价格是否属于同等条件范围内往往还需综合其他条件进行判断。

c)支付方式:原则上其他股东有权按照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支付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如银行承兑VS现金支付;分期付款VS一次性支付等。

d)支付期限: 原则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支付期限应当不晚于第三人的支付期限。但是,如果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约定明显不合理的较短期限,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大小,其他股东支付能力的强弱来综合判断支付期限。

e)违约责任:较重的违约责任VS较轻的违约责任

f)其他因素:向目标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某种交易机会、销售渠道、公司经营发展所必须的技术秘密、承诺承担部分债务、向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等。

3、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1)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股权转让合同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之前,全国法院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股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虽强调了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统一裁判标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了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法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2)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种情形主要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在此不做赘述。

(三)受让人提起股权转让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因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其他无效、被撤销等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157跳的规定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典型案例索引和裁判要旨

(一)案例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申99号案

裁判日期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要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并未规定如转让股东违反规定,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作为天神宝公司的股东未经上述程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涉。2、杨某关于李某是在任某1的胁迫下擅自转让股权的主张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李某与任某1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原审法院对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案例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216号案

裁判日期争议焦点: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原告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支持了原告提出的优先购买权的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被告仅提交了《律师调查笔录》以及快递单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律师调查令》属于证言形式,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出卖涉案股权的通知义务。关于被告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送的函件,该快递并未妥投,而是被退回,故被告称其以快递方式向原告发函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涉案转让股权向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被告是否向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转让的涉案股份是否办理了相关登记,并不影响涉案意向书的效力问题。2、二审中,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是

对原审被告向第三人出售的育英中学股份按16053332元的同等条件购买。而根据原审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内容,除第三条约定涉案股权转让价款为16053332元外,第四条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尤其是第五条约定“本意向自甲方收到乙方首期转让款之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前推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的学校债务归甲方负责承担,2016年6月20日以前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原审被告向第三人转让的育英中学的股份,除约定了股份转让款16053332元外,还就付款方式以及育英中学的相关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现原审原告仅以16053332元价格对涉案股份主张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审原告的该购买条件与原审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意向书》所约定的股份转让条件,不属于“同等条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原告要求对涉案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案件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7395号案

裁判日期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已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义务;2、原告就涉案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裁判宗旨:1、林志超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之前,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朱永红并征求同意,此既是林志超约定义务,亦是其法定义务。虽然林志超曾将《关于对同业公司中林志超拥有的51%股权及投资的处分转让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朱永红寄送,但朱永红并未收取该邮件。钟兆基主张朱永红拒收该快递即视为已通知,既无约定依据亦无法定依据,显然不能成立。钟兆基又主张在朱永红拒收快递后,林志超于2016年7月1日打电话告知了朱永红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但未就此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林志超在向钟兆基转让案涉股权之前,就其股权转让事项未以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朱永红并征求其同意。2、首先,如上所述,林志超未就同业公司股权转让事项通知朱永红并征求同意,损害了朱永红的优先购买权。现朱永红请求按林志超与钟兆基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林志超转让的同业公司51%股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钟兆基主张林志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再转让同业公司51%的股权。因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转让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前,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依法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向其他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本案中,林志超并未向同业公司的股东朱永红履行通知义务,即将案涉股权转让予钟兆基,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文。

股权移交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应作以下处理如下:

1、内部转让的,由双方订立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但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处理;

2、外部转让的,应当发布转让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订立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办理流程是什么?

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办理流程是:

1、股权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

2、公司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3、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的处理办法:如果股东是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则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发生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如何处理?

科技的发展,也带动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多变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也会带来不少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发展也会有好有坏,企业为了生存也会进行股权转让的操作。那股权转让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的处理方法1、内部转让的,由双方订立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但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处理。2、外部转让的,应当发布转让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订立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等。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但是股权的转让,需要对股权进行变更,这期间需要进行一系列较为繁琐的流程:1、前往工商局办证大厅,找相关负责人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并带好相关资料到工商局进行营业执照的变更。3、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4、持税务变更单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证。5、持银行变更单到开户行变更银行信息。需要说到的是,变更过程中所填写的表格,都需要加盖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合同争议用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最好

各有利弊。

诉讼方式优点是诉讼费一般低于仲裁费,主审法官业务熟练,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调解,采取保全措施比较方便;对一审不服的还有二次上诉机会。仲裁方式优点是一裁终局,一般无需公告送达,执行一般由中级法院负责。

在适用法律方面法院会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遵循本省市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仲裁主要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判决;在裁判,仲裁庭更加重视合同和直接法律依据。

适用仲裁必须是在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股权转让无效纠纷公司应作为被告还是原告?

法律主观: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作为被告,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的。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四)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股权转让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状必须符合一般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这里的明确是要能确定,如果是公司需要有公司全称,工商登记信息,已经注销的企业不能列为被告,假如被告是自然人,则需要有其身份信息,实践中主要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打印的身份信息。其次,是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对于股权转让纠纷,其实质是股权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般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张追究违约责任。最后,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状可以根据需要将涉案股权的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转让的过程中会留有公司配合或参与的痕迹,对法院查明事实有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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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那么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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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纠纷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一般由各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2、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3、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主持达成调解协议;4、如果调解不成的,则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一、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那么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462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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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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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那么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3052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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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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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由,小股东股权被转让如何选择案由?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由,小股东股权被转让如何选择案由?

    内容: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

    吴梦云律师
    2024.04.287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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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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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为: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为: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法律主观:从目前出现的虚假 债权转让 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剥离前已受清偿,3、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情形:剥离前已受清偿,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什么情形1、法律主观:以下情形一般属于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剥离前已受清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1、法律主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就是因履行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陈明月律师
    2023.11.1068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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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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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一种典型的资合性质,因此完全可以按份额平均分割,且不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而有限公司带有明显的人合性质,股东的变化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股权已转让原公司债务约定怎么处理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股权已转让原公司债务约定怎么处理

    内容:股权转让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约定应该如何处理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那么股权已转让原公司债务约定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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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627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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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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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之前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股权转让之前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股权转让之前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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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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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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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权纠纷怎么处理,如何避免股权纠纷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公司股权纠纷怎么处理,如何避免股权纠纷

    内容:股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由股东、公司之间协商进行处理,公司股权纠纷怎么处理1、法律分析:股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4、法律分析:股东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处理,具体的处理方式及流程应视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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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3145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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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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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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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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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怎么确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怎么确定

    内容: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6、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管辖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方面发生纠纷,已经有约定了,那么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除此之外如果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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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863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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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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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应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股权转让纠纷应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同等条件&rdquo,3、其他侵害情形比如:(1)第三人委托公司股东代持股份,隐名收购其他股东股权(2)通过控股目标公司股东的母公司,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二)受侵害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常见法律问题1、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

    陈宗琼律师
    2024.01.2334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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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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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该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律师该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容:律师该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律师处理时可以首先以协商为主,向双方讲明权利以义务关系。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王学瑞律师
    2022.04.25518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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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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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协议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店铺转让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协议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店铺转让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在与其沟通及查看初步材料的基础上,律师有了重大发现:2021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先生签署门店转让协议,第二项对转让范围进行约定&ldquo,协议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案情简介第一次收到法院传票,刘先生在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与王某和解,本以为店铺转让的事情圆满解决,可以安安稳稳地做生意了,没想到店铺的出让人王某再次将刘先生推到了被告席,转让范围:甲方将经营场所的所有装修、装饰、设备以及电器用品、酒水包括进货渠道一并转让给乙方(详细物品名称见双方签订认可的清单)甲方只带走私人物品&rdquo。

    黄东洁律师
    2024.03.0178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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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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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受让方盈亏应作以下处理:1、转让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受让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2、转让方应当返还因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3、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院判决后债权债务转让怎么处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法院判决后债权债务转让怎么处理

    内容:法院判决后债权债务转让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按法院生效判决书处理如果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那么法院判决后债权债务转让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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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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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股权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民法典股权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那么民法典股权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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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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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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