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情侣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导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程序规定有哪些方面
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规定有三个主要方面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介绍了办理经济案件应该坚持和严格依照执行的一些条款;
第二部分管辖,介绍了经济案件不同的对象所对应的政府机构管辖所属;
第三部分立案、撤案,介绍了经济案件立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有管辖权等规定,以及符合撤案条件的一些准则。
总则中阐述:
经济案件程序的规定要符合严格,规范,公证,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惩罚犯罪同时要保障人权,实体公证同时要保障程序公证,保证各个方面平等和平衡的同时不能滥用职权。还要坚持各个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加强各个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记性办案,对于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一定到准确实施。选择正确的办案时间,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各机构各部门,互相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有效准确的执行。收集证据要采取正确手段,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和方式。
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由犯案嫌疑人居住的公安机关管辖更符合规定。犯案地,从犯案的开始到结束所经历的所有地点都包括在内。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限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管辖。也可以协商出指定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_众型案件时,要坚持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办案原则。
立案、撤案:
符合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就可以立案。
撤案:
(1)公安机关立案后的经济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予以撤案处理。
(2)如果案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以予以撤案处理。
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应对?
对于这些不同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解决,因为,这种纠纷就其本质来言,属于民事纠纷,只能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假借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由公安机关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里来,以追究相关受害人刑事责任为要挟,以达到向相关当事人最讨债务等目的。而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是非常大的,个人的经济崩溃、商业信誉丧失殆尽,从此一蹶不振的大有人在。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机关是出于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观点,误把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犯罪,从而,立案侦查,插手到经济纠纷中来;有的公安机关明明知道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出于其局部单位经济利益的考虑,认为有“油水”可捞,或者,个别办案民警违法收受对方“好处”之后,滥用职权,非法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中来。公安机关插手的方式往往是采取对这场纠纷的性质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名
对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一般采取首先由另一方当事人带领下,找到受害人处,采取强行将受害人带走,关押到附近的某宾馆或其他场所,然后,威胁该当事人或其家属拿钱赎人,否则,就要真的把当事人带回去,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网上现发布通缉令,然后,在来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抓捕,抓到后采取刑事拘留
办理的手续全部“合法”,程序也很“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所需法定程序办理的。
往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害怕,就会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债务或者对方主张的钱款,才能获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则采取对受害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方式的方法,让受害人出来继续筹钱还账,出来时,有的还要受害人写下书面保证。一旦受害人违约,则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审,将受害人再次收监,关押到看守所里来,从而逼迫受害人还钱。
就这样,对余下的钱款,对方当事人会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用公安机关威胁,继续纠缠,直到全部结清为止。有好多案例中,还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来相当可观的一笔数目,作为所谓的“办案费”,对于立案侦查的这些款项,本身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纠纷,有的确实属于是欠款不还,而有的确是对方违约后,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硬讹诈自己。因此,受害人对此相当不满,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也受到很大的损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往往也是这种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
本律师根据自己多年来办理此类案件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为受害人提示几种应对办法及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要明白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一直以来一再重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插手你们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是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从心理上,不要害怕,要有信心。
其次,不要才采取过激的行为,以免刺激非法办案的民警。因为涉案民警非法办案,一般来言,都知道其行为的违法性,尤其是异地办案,他们本身就怕“出事儿”,如果受害人过于激动,会使本来“心虚”的他们,感到了威胁,会采取假戏真做,真的把被害人带回去羁押,将错就错、错案错办,那么,即使经过你的努力斗争,最终无罪获释,你也会因此遭受到更大的损失。要知道“来者不善、善者不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稳住自己的情绪,不要害怕,要运用智慧与其“斡旋”,先摆脱危险,获得自由,再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第三、摆脱危险在现场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可以根据现场的情况随机应变,比如:公安机关一般会首先以询问或讯问的方式给受害人做笔录,那么,你陈述时,一定要将你们的纠纷如实地向公安机关陈述,让其记入笔录,因为,这份笔录对你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对于以后可能出现的民事诉讼,也是关键的证据。即使,问询中,公安人员可能采取诱供的方式诱导或威胁你,也不要害怕,也要如实陈述事实,不要害怕、不要上当,一定要把事实陈述出来,让他们记入笔录。在笔录上签字前,你一定要仔细看一遍笔录,看清记录的内容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相符,再签字;如果不符,你有权利要求公安人员重新给你改正记录,正确后,再签字。千万不可不看笔录,拿过来就签,这样做有可能会使你陷入对方的一个圈套中,即便无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拿着这怎笔录作为证据到法院去起诉你,给你打民事官司,这份与事实不符的证据很可能就会使本来有理的你,打输了官司。
获得自由后,如有可能,要在当天就取得客房登记、住宿发票等相关的证据,以备以后采取法律措施时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脱身后的法律救济措施。
在你获得自由脱身后,你首先要做的是,到律师事务所找有经验的律师去咨询,把你的相关情况陈述给律师,委托律师,让律师来给你提供法律服务。
有些受害人自身的心理非常复杂,会认为支付律师费花钱了,好像是“吃了亏”,便采取走一步、问一步的方法,自己操作,不懂的地方再去再咨询律师,本律师建议你且莫采取这种方法,要知道“术业有专攻”,更何况你的这种权利是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你即使听明白了律师给你说的,但是操作起来,遇到的情况会是千变万化的,你作为非专业人士,是根本无法应对的。甚至有时,会适得其反,违法办案的民警会因你没有准也专业的律师的介入而变得对你变本加厉起来,甚至,采取快速反应,对你采取羁押措施。而如果你找到比较富有经验的律师,代理你去与公安机关讨“说法”,好多情况下,情形就会大不相同了,有好多情况是律师一接触后,提出非常专业的法律关观点,指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性,交涉效果往往马上就变的好起来,很可能就从根本上解除了你的这些麻烦。
在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律师开始为你代理,你的律师会首先会根据你提供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证据,分析你们纠纷的法律性质,分析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性质,在从法律规定上确定了公安机关插手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后,律师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与公安机关交涉,具体交涉方法,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对于采取非法拘禁行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已经达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犯罪条件的,你的律师会及时代理你去本地或者你被采取非法拘禁措施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去报案,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后,你的律师将会代理你参加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为你讨回公道。
对于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或者公安完全是按照刑事侦查法定程序办理的,你的律师会首先向该公安机关发出律师函
并将相应的你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送达给公安机关,正式从法律上与公安机关交涉,从法律上论辩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具体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复杂情况也会比较多,这就要求律师具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及处理该类案件的丰富经验,才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在与公安机关交涉过程中,经验丰富的律师还会在与公安机关交涉的同时,还会采用综合的方法,动用各种法律的手段,利用各种有利的法制环境,来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因此,能否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得的目的,就在于你是否会科学的运用法律武器,这需要的更多的是您的法律意识,只要您有法律意识,委托有比较经验的律师,你的权益必将会得到切实的维护的。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的是,这一类的案子,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有句老话,叫“来者不善、善者不来”,个别公安机关既然敢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来之前也是有所准备的,他们也会考虑到对你采取措施后,你会做出什么反应,事前他们也是会制定相应对策的,即便他们的行为看起来一点合法依据都没有,他们也不会因为你自己提出的抗辩理由就轻易善罢甘休,这就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为您维权了,确实不是作为公民的你个人可以解决的问题了。有些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比较聪明,多家咨询律师,每个律师那里学一点“本事”,然后,总结一下,自己就认为可以不用委托律师,亲自出马,去找公安机关“理论一番”,或者去上访,认为闹腾一下就可以逼迫公安放弃违法办案,这种做法其实是非常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要知道,本来这就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公安机关怎么都比你专业,你虽然在律师那里学了一些“本领”,但是,真到了给公安机关交涉时,对千变万化的情况,你根本没有应对的策略,甚至会刺激到非法办案的民警,采取走“合法程序”手段,真的按照侦查程序对你侦查,然后,将你移送检察机关,最后,起诉法院,判刑了事。本来在实践中,出现错案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难以避免的,更何况有些人如果处心积虑的要追究你呢?结果,律师费你是省下了,却因自己的“聪明”而惹下了更大的麻烦。
另外,我再说一下你从律师那里学来的“本领”问题。
从给你提供咨询的律师角度来言,他所能给你提供的咨询意见,只能停留在咨询的层面上,而不会给你整个过程都提供完整的对策咨询法律意见,这很好理解,因为首先,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进行分析,你提供的情况是单方面的,公安机关到底掌握了什么?你不专业,也说不太清楚,要想全面,还要等到律师真正接触公安机关后才能做到。
其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他提供什么服务,你就应当付出相应的对价(法律援助案件例外,援助案件属于每个律师都负有的法定义务,是无偿的法律服务)。当事人“货比三家”的多家咨询,律师虽然也会给你解答,但还只是停留在咨询层面的解答,能根本解决你问题的关键点,律师是不会告诉你的。(这也恰恰是律师办案的关键点,这样,你就好理解了吧?)对千变万化的情况方面,律师是专业的人士,非常富有经验,这是你个人亲自操作所无法比拟的。切忌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制社会良好法制环境的维护和实现,在于全社会共同的努力,这当中也有你的不懈努力。因为我们都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法制社会的春天一定会到来的,法律会最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全国律师同行们都愿为维护法制建设、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奋斗!
在经济纠纷中发生打架争吵务伤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如果有人受伤的话,可以故意伤害罪来诉讼,并且可以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赔偿。另外,争论起因的经济纠纷另案受理,属于民事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