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能不能要回来 ,分手费给了能要回来吗
导读:
刘女士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要求第三者离开其丈夫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又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赠与行为及双方已经实际成立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其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50万元,案件亮点当事人在与对方调解还是等待判决的过程中犹豫了,因为刘女士想通过判决书的形式来确定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事实,但元甲律师建议:如果法院出判决书,则会出现其丈夫的名字,对她继续维持婚姻的目的不利,于是刘女士听取了元甲律师的意见,果断选择调解结案。
刘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时间感情良好,两人白手起家把事业做得风生水起,连锁店开了一家又一家。
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2022年9月,丈夫主动向刘女士承认其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有赠与第三者钱财的行为。
听到这个消息,刘女士感觉五雷轰顶!虽然丈夫表示出万分忏悔,并承诺会与婚外异性分手。但不久后刘女士发现本案第三者已怀孕4个月,双方实际并未分手。这对刘女士造成了极大情感伤害,一方面丈夫对刘女士的深深内疚,把连锁店等公司股份都给了刘女士;另一方面,刘女士的丈夫又和第三者明目张胆得成双入对。
为了让丈夫回归家庭,守护已建立十年的家庭和双方苦心经营的事业,刘女士与第三者约定,在其承诺终止妊娠并不再与丈夫交往的前提下,赠与第三者50万元人民币。第三者表示同意,并承诺如违反双方约定则退回赠与款项。原以为这场婚外情可以随着刘女士对第三者的赠与悄然结束,但不久之后,刘女士又发现丈夫与第三者的同行身影出现在自家连锁店周围。
这让刘女士忍无可忍,在这场婚姻的博弈中自己已经失去太多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嚣张气焰,激起了刘女士法律维权的意识!刘女士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要求第三者返还自己和丈夫赠与的58万余元;并希望能通过判决的方式固定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元甲办案律师表示非常理解刘女士在婚姻中两难境地和其在情感上受到的伤害,一边积极为当事人做专业心理辅导,一边快速立案。在此过程中,逐步解决第三者的居住信息不全等细节问题。重点给刘女士详细解释了赠与合同纠纷的案由选择,并阐明其与第三者的赠与协议虽是为了保住婚姻、息事宁人的无奈之举,但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本案很多事实均为当事人口述,缺少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元甲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丈夫与第三者同居关系的有力证据,例如查找连锁店门口摄像头拍下的丈夫与第三者的亲密关系,查找快递地址与两人租住的地址吻合,均能证明其丈夫和第三者仍保持婚外情同居关系。
庭审中,刘女士与第三者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第三者分期返还刘女士赠与的50万元以及丈夫赠与的款项合计58万余元。如第三者有任意一期没有按时给付,则刘女士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亮点
当事人在与对方调解还是等待判决的过程中犹豫了,因为刘女士想通过判决书的形式来确定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事实,但元甲律师建议:如果法院出判决书,则会出现其丈夫的名字,对她继续维持婚姻的目的不利,于是刘女士听取了元甲律师的意见,果断选择调解结案。
律师感悟
本案中,第三者这种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给刘女士的家庭带来严重伤害,为社会风气与正确价值观于不容。因此,应当予以当然的否定评价。
《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婚外恋第三人的钱财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赠与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损害了刘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无效,应予返还。
刘女士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要求第三者离开其丈夫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又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赠与行为及双方已经实际成立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其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50万元。婚外情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婚外情而取得的钱财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案例:
给第三者的“分手费”,后悔了能要回吗?
王铁(化名)与李翠(化名)结婚20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家人相处融洽;且因常年经商,家庭小有积蓄。
2021年的某一天,王铁在朋友组织的聚会上认识了刘花(化名),颇有好感,开始对刘花展开疯狂追求。一来二去,刘花被打动,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几个月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分手,王铁重新回归家庭,刘花意识到王铁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于是多次找王铁讨要说法。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王铁支付刘花10000元“分手费”用于结束这段感情,此款由其妻李翠账户划出,在转给王铁后再转给刘花,且李翠清楚王铁该笔转账用途。
一年后,王、李二人后悔,以王铁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且侵害了财产共有人李翠的财产处分权,系无效赠与为由,诉至安岳法院。
经审理查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王铁系已婚人士,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禁止性规定,其行为不受当下社会普遍价值认同,应受道德谴责。
其次,王铁转账时间距王铁、刘花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已近一年,并非双方相处期间的行为;另外,其转账给刘花的10000元资金来源于其妻李翠,且李翠清楚转账的目的并认可了该转账行为,因此,王铁的转账行为应当视为二人的共同行为,并未侵犯李翠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最后,从法理角度来说,“分手费”“补偿费”,应属于自然之债,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职能,不受到法律保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已经支付的,可不再返还,尚未支付的,可不再支付。但如果合法配偶不知情或不追认的,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