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合格可以不付钱吗
导读:
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价款是否公平,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根据《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制定此项规定我们是这样考虑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不合格可以不付钱吗?这或许是许多消费者在面临工程质量问题时迫切希望了解的问题。在工程建设中,无论是家庭装修还是企业大型项目,质量总是衡量标准的核心。如果遇到工程不合格的情况,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呢?
工程不合格的界定
在探讨是否能够因工程不合格而不付款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何为“工程不合格”。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工程不合格通常指的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缺陷。这些缺陷可能涉及材料、设计、施工等多个方面,严重影响了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法律依据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还有权依法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修复、重做、减少支付款项等违约责任。
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价款是否公平,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制定此项规定我们是这样考虑的:
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民事法律调整加工承揽关系的原则。
二是根据《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不公平的。
三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但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者,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般说来,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除合同无效情形外,也适用于有效合同。《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时,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后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在工程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不予支付工程款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及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修复后合格的工程,若不合格的工程可以修复,在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2019)最高法民终1192号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经验收合格包括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2014年5月9日,银古公司与苏中公司就构造柱处理等问题形成的《会议纪要》记载,构造柱整改分项工程款先扣除,将来因此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业主投诉,苏中公司全权负责处理至合格。双方已经对构造柱问题达成共识。本案诉讼中,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国鉴所鉴定,国鉴所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之后经一审法院委托,信远鉴定所根据国鉴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涉案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苏中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从国鉴所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来看,涉案工程存在主要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在建筑与结构方面存在渗漏、墙面空鼓现象,楼层净高、砌块墙面外挂钢丝网的直径与做法、屋面防水做法等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水、暖、电方面不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从信远鉴定所出具的涉案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来看,涉案工程可以进行修复且经修复后有利用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银古公司已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主张由苏中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在一审时申请对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可以此认定银古公司认可工程经修复有使用价值。二审中银古公司又以工程未进行实际修复认为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自相矛盾。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上述鉴定意见由苏中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银古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
一、2013年9月15日,民安公司(甲方)与科健公司(乙方)签订《地下室防水处理措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鸡西福兴天地小区1#-4#楼地下室防水处理措施工程。
二、质保期: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保证五年之内不发生渗漏,在五年之内如发生渗漏,乙方负责无偿保修并承担因保修所发生的连带损失。
三、2013年11月25日,科健公司开始进场对福兴天地小区1#-4#楼进行地下室防水处理,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对5#、6#、7#、11#楼地下室防水工程收尾项目。
四、2014年1月13日,案涉工程完工,科健公司于同日向民安公司提供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民安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
五、2014年8月,案涉工程出现渗水、漏水,民安公司多次要求科健公司进行维修,但科健公司仅对案涉工程进行了一次排水。
六、科健公司起诉要求民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民安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科健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及赔偿重新施工费用。
七、诉讼过程中,经民安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黑龙江中和力得尔鉴定所对案涉1#-4#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存在严重积水和渗水工程质量缺陷,其防水工程质量现状未达到规定要求”。
八、一审法院认为案涉1#-4#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科健公司拒绝维修,故其请求支付案涉1#-4#地下室防水工程价款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民安公司对该部分工程已给付工程款854,130.00元,科健公司应予返还。
九、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驳回科健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提出异议: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施工方提出,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整改。
2. 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等,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
3.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可以寻求律师协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面对工程不合格的情况,消费者完全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加准确和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