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偷换合同主体工程款怎么要,甲方擅自更改合同主体
导读:
为了从案件细节中找到关键证据、突破案件难点,天用律师与林先生详细沟通并调查企业资质情况得知:1、A与B工程公司属于关联公司,B工程公司名下并没有实际财产,A工程公司意在逃避付款责任,03收集关键证据 制定诉讼策略现在最关键的是,如何找到林先生与A工程公司存在分包关系的有力证据,为此天用律师展开详细调查,并专业指导林先生收集证据,01想要回工程款 无奈甲方偷换主体2019年11月,A工程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施工合同,将项目工程施工图纸全部内容的腻子工程、全部顶棚、墙面的腻子工程分包给林先生。
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后,诱骗收回合同原件、偷换合同主体,进行财产转移,上演“金蝉脱壳”,施工人证据缺失,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01想要回工程款 无奈甲方偷换主体
2019年11月,A工程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施工合同,将项目工程施工图纸全部内容的腻子工程、全部顶棚、墙面的腻子工程分包给林先生。
2020年6月,林先生组织班组进场施工;2021年7月,林先生带领团队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使用。
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A工程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一直拖延剩余工程款184万余元。
林先生多次催要无果,自己无法解决这个工程款难题,于是在2023年11月,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法律帮助。
天用专案组查看了林先生手里的证据资料,发现施工合同与结算单等多份资料中的签署页和盖章页并非A工程公司,而是B工程公司!
02勘查工程细节 突破案件难点
从A工程公司手中分包到的工程,怎么盖章都是B工程公司呢?A工程公司是怎样操作偷换合同主体的?A与B工程公司有着什么样的关系?B工程公司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为了从案件细节中找到关键证据、突破案件难点,天用律师与林先生详细沟通并调查企业资质情况得知:
1、A与B工程公司属于关联公司,B工程公司名下并没有实际财产,A工程公司意在逃避付款责任。
2、A工程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施工合同后,向林先生威逼利诱将其合同盖章页收回,还将多份文件盖章换成了B工程公司,否则不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林先生只能言听计从。
综合这些情况,对当事人林先生来说十分不利,因为从合同形式来看,林先生是与B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工程项目是从A工程公司手里分包来的,而且B工程公司名下并无财产......想要回184万余元工程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天用律师首先对A和B工程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2023年12月4日,法院成功冻结两个公司多个银行账户。
03收集关键证据 制定诉讼策略
现在最关键的是,如何找到林先生与A工程公司存在分包关系的有力证据,为此天用律师展开详细调查,并专业指导林先生收集证据。
在不懈努力下,证据上有了重大突破!天用律师收集到9项证据,其中在《项目责任书》《承诺书》《澄清/约谈记录》中找到A工程公司的盖章及其项目经理的签字确认,成为我们维权的关键证据!
随后,天用专案组制定诉讼策略:
1、同时将A工程公司、B工程公司与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同列为被告。
2、主张A工程公司为分包人,B工程公司构成债务关系,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04庭审全力争取 我方诉求全部支持
2023年12月20日案件开庭,庭审中,天用律师拿出铁证,对方哑口无言,承认了A工程公司为分包人的身份,也对工程欠款事实确认,但随后又扬言“章是假的”,以为能够让我方措手不及。
但天用律师从不打无准备之仗,庭审前早已做好了充分准备,查找了大量关于A和B工程公司所有的类案判决,法院均按照合同支持了原告诉求,天用律师将这些类案判决提供给法官参考。
2023年12月26日,法院出具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求,判决A工程公司和B工程公司给付林先生工程款1845139元以及以1845139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律师小结
本案当事人虽有多年工程经验,但还是不慎掉入了甲方挖的三个陷阱:
一是更换合同主体,二是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三是庭审中上演“假章”闹剧。
所以强烈建议各位工程老板,及时咨询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及时保存证据,同时聘请企业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否则很容易陷入被动状态,增加维权难度!
相关案例:
甲方私自改合同 乙方不认获法院支持
2018 年 11 月,某合作社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平整承揽用工协议,约定某合作社将自己承揽的沙雅某公司的土地平整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原告王某施工,合同中就工程内容、工程面积、每亩单价、管理费用等进行约定。工程完工并交沙雅某公司验收合格后,合作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劳务费,王某索要剩余劳务费时,合作社告知因其未提供发票故需扣除剩余劳务费。
为讨要剩余劳务费王某将该合作社诉至沙雅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合作社辩称纳税应是王某的义务,因原告未提供纳税发票,故应扣除总款的部分款项作为发票成本费,并当庭提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协议条款中合作社应支付原告王某报酬为税后价中的“税后价”三字被抹去,据此要求王某应承担税费。对此王某并不认可,亦当庭提供同样的协议,协议中并无此更改。
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平整承揽用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提供的合同中并无涂改,视为该合作社自行更改合同且并未得到王某的认可,因双方更改合同并未协商达成一致,故对该合作社此项抗辩并不认可,判令该合作社向王某支付劳务费8.7万余元。
一方擅自变更合同 需承担违约责任
变更合同需双方协议一致,否则违约,变更行为无效。一般是承担的民事责任。私自篡改合同,并不涉嫌犯罪,最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通过篡改合同实施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