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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偷换合同主体工程款怎么要回

冯清琴律师2024.04.02383人阅读
导读:

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后,诱骗收回合同原件、偷换合同主体,进行财产转移,上演“金蝉脱壳”,施工人证据缺失,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后,诱骗收回合同原件、偷换合同主体,进行财产转移,上演“金蝉脱壳”,施工人证据缺失,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想要回工程款 无奈甲方偷换主体

2019年11月,A工程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施工合同,将项目工程施工图纸全部内容的腻子工程、全部顶棚、墙面的腻子工程分包给林先生。

2020年6月,林先生组织班组进场施工;2021年7月,林先生带领团队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使用。

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A工程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一直拖延剩余工程款184万余元。

林先生多次催要无果,自己无法解决这个工程款难题,于是在2023年11月,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法律帮助。

天用专案组查看了林先生手里的证据资料,发现施工合同与结算单等多份资料中的签署页和盖章页并非A工程公司,而是B工程公司!

勘查工程细节 突破案件难点

从A工程公司手中分包到的工程,怎么盖章都是B工程公司呢?A工程公司是怎样操作偷换合同主体的?A与B工程公司有着什么样的关系?B工程公司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为了从案件细节中找到关键证据、突破案件难点,天用律师与林先生详细沟通并调查企业资质情况得知:

1、A与B工程公司属于关联公司,B工程公司名下并没有实际财产,A工程公司意在逃避付款责任。

2、A工程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施工合同后,向林先生威逼利诱将其合同盖章页收回,还将多份文件盖章换成了B工程公司,否则不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林先生只能言听计从。

综合这些情况,对当事人林先生来说十分不利,因为从合同形式来看,林先生是与B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工程项目是从A工程公司手里分包来的,而且B工程公司名下并无财产......想要回184万余元工程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天用律师首先对A和B工程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2023年12月4日,法院成功冻结两个公司多个银行账户。

收集关键证据 制定诉讼策略

现在最关键的是,如何找到林先生与A工程公司存在分包关系的有力证据,为此天用律师展开详细调查,并专业指导林先生收集证据。

在不懈努力下,证据上有了重大突破!天用律师收集到9项证据,其中在《项目责任书》《承诺书》《澄清/约谈记录》中找到A工程公司的盖章及其项目经理的签字确认,成为我们维权的关键证据!

随后,天用专案组制定诉讼策略:

1、同时将A工程公司、B工程公司与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同列为被告。

2、主张A工程公司为分包人,B工程公司构成债务关系,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全力争取 我方诉求全部支持

2023年12月20日案件开庭,庭审中,天用律师拿出铁证,对方哑口无言,承认了A工程公司为分包人的身份,也对工程欠款事实确认,但随后又扬言“章是假的”,以为能够让我方措手不及。

但天用律师从不打无准备之仗,庭审前早已做好了充分准备,查找了大量关于A和B工程公司所有的类案判决,法院均按照合同支持了原告诉求,天用律师将这些类案判决提供给法官参考。

2023年12月26日,法院出具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求,判决A工程公司和B工程公司给付林先生工程款1845139元以及以1845139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律师小结

本案当事人虽有多年工程经验,但还是不慎掉入了甲方挖的三个陷阱:

一是更换合同主体,二是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三是庭审中上演“假章”闹剧。

所以强烈建议各位工程老板,及时咨询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及时保存证据,同时聘请企业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否则很容易陷入被动状态,增加维权难度!

建设主体变更后承包人工程款的主张路径

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同情形的发包人变更后,如何确定承担发包人法律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涉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合同成立与生效、债务加入、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承担发包人责任的主体:

1.经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或虽未经总承包人书面同意,但总承包人与第三人继续履行原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总承包人与第三人重新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对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法律义务;未经总承包人书面同意且总承包人未与第三人形成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的,应由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2.发包人依法分立,除总承包人与分立后的主体另行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外,应当由分立后的全部主体对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人与发包人约定共同承担发包人责任并通知总承包人,或者第三人向总承包人表示愿意承担发包人责任的,总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总承包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发包人义务范围内和发包人共同承担责任。

于发承包人双方而言,为防止工程建设主体发生变更后工程款支付主体不明的争议,在主体变更时建议明确以下内容:

1. 权利义务转移内容约定明确。对于第三方对原建设单位的承接内容明确约定,如具体的权利义务,承接的效力是否及于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

2. 已完工程及施工现场交接清晰。对于半拉子工程,在建设主体变更时应当明确已完工程量清单,对于施工现场通过拍照、录像或第三方公证的形式固定留存,保证交接边界明晰。

 

3.明确已付款工程的认定。建设单位主体变更时应当对于进度款等已付款对账核实,避免在后期已付款合计时出现重复计算或争议不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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