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死亡怎么赔
导读:
B先生及其妻子C女士作为承租人,在发现燃气泄漏后积极报修,也不存在不正当使用行为,已经尽到对房屋设备的维修义务,并且基于此前的报修结论不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此行为会引发燃气爆炸的认知,B先生、C女士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燃气爆炸,这是一种我们生活中不愿意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突发事件。当这种事件发生,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进行死亡赔偿。
燃气管道爆炸致人伤亡,是谁的责任
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什么人承担责任,要依据调查结果而定。而目前初步调查结果是由于燃气泄露造成的。如果燃气公司在燃气泄露中存在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的,由燃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事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案例一:燃气爆炸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谁来赔偿?
A先生是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xx燃气集团系该房屋的燃气供应单位。2015年起,A先生将该房屋对外出租,2017年,房主A先生与B先生签订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B先生。承租后,涉案房屋由B先生、C女士夫妻共同使用。2021年5月3日,B先生闻到燃气气味后曾打电话给燃气公司进行报修,燃气公司上门检测未发现安全隐患。5月6日,B先生洗手时发生闪爆。监督检验站认定事故原因为:燃气热水器超出报废期后仍继续使用,部分零部件出现故障,导致热水器停水熄火后燃气持续泄露,B先生洗手使热水器点火启动,引发闪爆。据A先生自述,该热水器于2011年收房时就已存在。此次事故造成了房主A先生的房屋及家电家具损失,预计损失金额为8万元。
房主A先生就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失将B先生、C女士、燃气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燃气公司上门检测时,未及时发现燃气热水器隐患,并且对于老旧热水器使用年限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具备一定过错;A先生作为所有权人,负有对房屋内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A先生并未做到对使用超过十年的燃气热水器的检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B先生及其妻子C女士作为承租人,在发现燃气泄漏后积极报修,也不存在不正当使用行为,已经尽到对房屋设备的维修义务,并且基于此前的报修结论不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此行为会引发燃气爆炸的认知,B先生、C女士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燃气集团负此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A先生负30%赔偿责任,B先生、C女士不负责任。故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A先生一定财产损失,驳回A先生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发现燃气泄漏检查时发生爆炸身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11日21:20分左右,闫某乙与石某一同回到某建筑公司4号楼1单元601室的家中,当闫某乙开门后,闻到家里有天然气味时,吩咐石某在门外等候不要进入,闫某乙单独进入601室厨房关闭天然气阀门,发生天然气闪爆事故,爆炸造成闫某乙因高坠死亡,石某、居住对面602室的钱某,及4号楼底商铺魏某受伤。2019年10月20日,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了《天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天然气灶侧的软管脱落,造成天然气泄漏,遇意外点火源引发天然气闪爆的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筑公司4号楼1单元601室住户闫某乙、石某未能及时检查燃气灶其及软管可靠性、造成天然气内爆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2019年10月11日,钱某在人民医院入院,2019年11月1日出院,诊断证明书诊断:1.面部1%深Ⅱ”烧伤;2上门牙缺失()颗)外伤导致;3.双侧创伤性湿肺;4、右下肢皮裂伤;建议住院期间陪护人,加强营养;出院后全休半月,陪护1人,加强营养;出院后牙科门诊继续治疗(上门牙三颗缺失),在医院花费医疗费14116.04元、门诊费4695.86元。医院初查三颗牙缺失,因无CBCT扫描仪器等专业设备,故建议原告到其他医院检查。2019年12月25日,钱某在市医院进行治疗,经CBCT检查后诊断:三颗牙缺失(其中一颗牙根残留),一颗牙槽骨横折,一颗牙槽骨嵌入型错位,建议择期进行牙种植,花费医疗费230元。2020年1月8日,钱某在市医院行骨膨胀劈开术植入牙根四颗,花费医疗费28226元。2020年12月11日,原告在市医院对2020年1月行牙种植术进行后期修复治疗,花费医疗费418元。2021年1月22日,原告在市医院预约带冠,花费医疗费17844元。经鉴定,钱某机体损伤未达伤残程度等级。经多次调解无果,原告钱某将石某、某燃气公司、闫某甲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5529.9元、误工费8712元、护理费8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2520元、残疾赔偿金69328元(暂定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闫某甲在继承闫某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爆炸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燃气公司作为供气方,有义务保证燃气的安全供应。如果因为燃气公司的过错导致燃气爆炸,那么燃气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是用户自身的过错导致的爆炸,那么责任应由用户自身承担。
燃气爆炸死亡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因素进行计算。
燃气爆炸死亡赔偿的程序
一般来说,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应当先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如果责任方不同意或者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