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证据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涉及多方主体、长周期施工以及复杂的技术要求,合同纠纷并不鲜见。一旦发生争议,有效的证据收集和利用便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证据的类型与重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证据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合同文本、工程变更记录、支付凭证、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合同内容、履约情况、违约责任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首要任务是确保所使用证据的合法性。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被采纳,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什么证据
1、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是: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工程合同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四)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五)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六)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七)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八)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凭证。
(九)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
证据的责任分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往往对证据的保存负有各自的责任。如一方未能妥当保存相关证据,可能会在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会详细分析证据保存责任的归属,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的呈递与质证
法庭上,各方提交的证据将接受法官和对方的审查,即所谓的“质证”阶段。律师需具备扎实的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有效地呈递并捍卫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正确处理证据问题是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因此,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我们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准确和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