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主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导读: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并不包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的诉讼标的物有哪些?
诉讼标的物,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诉的对象。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
物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是:施工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并不包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案件。
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还不属于专属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劳务分包合同诉讼的管辖地如何认定 应这样认定劳务分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也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建筑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分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司法管辖权,应该向哪方法院起诉
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被告一定要是企业吗
双方若因合同内容纠纷进行诉讼的,合同中一方的项目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纷的案件的解决,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有哪些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和《民法典》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因合同类型、纠纷不同,具体案由也不相同。《通知》下的民事案由中,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之下,又分为九个四级案由。具体如下:
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十、合同纠纷
……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变更可能造成原有合同单价的变化
原告:梅盛茂。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情】2008年9月30日,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将某机电有限公司厂房工程1#~6#厂房的桩基工程承包给原告梅盛茂,双方签订《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计价:沉管灌注桩按460元/m³计算,以上单价包括桩基的测试费用、管理费、税金等工程所有费用。工程量暂按7660m计算,实际增减按业主、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增加部分工程量按440元/m³计算;钢筋补差:钢筋一次性补价255,000元;工期确定在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并退场完毕。2008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不再保留“增加部分工程量按440元/m³计算”并变更工期至2009年1月31日止。2009年3月31日,建设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原告签名)共同签订桩基砼工程量汇总表,确定砼方量为9713.3m³。其后,被告累次支付314万元工程款。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583,118元及利息损失902,377元。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开票费用、超过暂定工程量7660m的部分2053.3m³是按照440元/m³还是按460元/m³计算、原告主张工程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上。
【评析】本案为典型的(全费用)固定单价,双方并未约定调整的方法,视为风险范围内不调整。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应当承担开票义务或者负担费用,则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税款没有依据。《补充合同》与《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基本相同,但是在“工程计价条款”部分未保留“增加部分工程量按440元/m³计算”,视为双方一致变更合同约定,故增加部分仍应当按照460元/m³计算。由于双方并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拆讼时效并未届满。固定单价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内容明确、单一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厂房仓库等的建设项目。其计价隐含的前提是施工范围完成,如存在未完成项目,则原有的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极有可能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