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导读:
二、工程分包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书(工程纠纷)原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426077088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被告: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俞某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二、工程分包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工程纠纷)
原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俞某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以北京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下称“佳业”)的名义与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中华砚台园”(馆)工程(该项目位于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的门窗制作、安装等的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每平米480元(不加装饰格条)和每平米540元(加装饰格条),按门窗实际面积计算总价款;支付方式为门窗成品运到工地现场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当次成品价值的50%的费用,安装完毕验收后再支付当次成品价值的30%的费用,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经五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所完成工程量的所有工程款;门窗工程确保在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竣工;保修金为全部工程量的总人工费的1%的费用,工程竣工后一年(2013年3月—2014年3月)内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所有的门窗工程,所有门窗经五方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面积,建筑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564,408元,但其支付310,000元后以建设单位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纸业”)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付款。至今,建筑拖欠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原告认为,建筑作为总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纸业作为建设方应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并依据合同法、民诉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全部诉请。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是按照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案件是不包含在内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进行法院的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部门如何确定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以遵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