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导读: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装饰装修合同属于 建设施工合同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1、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设存在较强的附属性,如施工进度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报请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起申请等,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价款支付、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典型的如价款、工期、违约金的“背靠背条款”。
2、转包和挂靠
鉴于转包关系、挂靠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挂靠合同等,与建设工 程分包合同实质上性质相同,故对于转包合同项下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也应当认定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分包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多数案件为下一层的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起诉上 一层的承包人要求给付工程款等,少数案件为上一层承包人起诉下一层分包人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标的较小、数量较多。
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通常处于 弱势地位,往往管理意识不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往往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所承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实践中往往未能组织相应的分部分项验收而只能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时间上也大为滞后于实际情况。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以后才发现,作为鉴定的基本依据(如施工图纸、预算书)已经无法找到,签证单、联系单签字不完整,索赔超过索赔时限,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极其粗糙甚至根本没有书面的合同。
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上反而更加大,这是该类案件显著的特点。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往往约定由一方(通常是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工程所在地。当出现劳务纠纷时,一些法院以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严格字面意思,理解成只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可以约定管辖。
对于该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案例中进行阐明,否定上述理解。如2018年8月29日在《四川省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41号]中:“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又如,2020年7月8日成都中院《广东电白建设公司、巫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0)川01民辖终501号]中,法院认为根据《集成电路施工单包协议》等证据,案由不是劳务合同纠纷,而应当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争议呢?因法律规定(立法)要体现语言精练、概括性及统摄性,其所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是涵盖所有工程发包承揽的一系列行为的泛称,包括总承包层面的发承包、专业分包层面的发承包、劳务分包层面的发承包。而司法解释(用法)是因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不同发包层面的施工合同,其纠纷、特点等不同,为了审案或司法统计方便,而做了案由划分,如施工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等。故不能以立法的统称去严格、一一地对应用法中的细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施工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分包合同纠纷。
工程劳务纠纷一般在哪里起诉
(一)案由的确定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例如,案例1中,吴积奎与宁波建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吴积奎的诉讼请求也是基于其与案涉《白山项目承包合同》,因此一审法院确定该案案由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不能准确反映吴积奎与宁波建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二审法院予以了纠正。
(二)案由的选择适用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实务中,建设工程合同远非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类,例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实务中,对于在四级案由中没有列明的纠纷该如何确定案由?
根据《通知》的要求,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照此,如当事人双方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没有该纠纷类型,一般而言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三级案由。不多司法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法院在确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案由时,仍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样处理,其实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还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错误。
(三)案由的变更
当事人在法院立案之时,法院一般会让当事人确定案由,但这时确定的案由其实只是暂时的。根据《通知》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法院在结案时有义务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如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确定的案由错误时,也应当在结案时予以变更。以上案例2即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