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分包合同纠纷)
导读: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工程分包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书(工程纠纷)原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426077088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被告: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俞某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用工单位与 劳务分包 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 劳动争议 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 申请劳动仲裁 ,应该通过法院 诉讼 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被认定为 无效合同 。 合同无效 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和预防?
建设工程分包时经常会出现纠纷,如何对建设工程分包纠纷进行预防呢?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和预防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二、工程分包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工程纠纷)
原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俞某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以北京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下称“佳业”)的名义与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中华砚台园”(馆)工程(该项目位于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的门窗制作、安装等的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每平米480元(不加装饰格条)和每平米540元(加装饰格条),按门窗实际面积计算总价款;支付方式为门窗成品运到工地现场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当次成品价值的50%的费用,安装完毕验收后再支付当次成品价值的30%的费用,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经五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所完成工程量的所有工程款;门窗工程确保在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竣工;保修金为全部工程量的总人工费的1%的费用,工程竣工后一年(2013年3月—2014年3月)内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所有的门窗工程,所有门窗经五方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面积,建筑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564,408元,但其支付310,000元后以建设单位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纸业”)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付款。至今,建筑拖欠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原告认为,建筑作为总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纸业作为建设方应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并依据合同法、民诉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全部诉请。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是按照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案件是不包含在内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进行法院的管辖。
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建筑的完成通产更是需要很多个公司和部门一起合作的,所以在多个主体协商好合同的事宜之后就会准备好分包的合同签订,但是因为主体的关系太复杂却很容易引发 诉讼 的过程中主体不明确的情况,那么,建筑分包 合同纠纷 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一、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 拖欠工程款 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综上所述,分包出去的部分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有承担这部分建设的主体来参与到诉讼中去,建筑虽然是一个整体对外进行销售的,却仍然需要分清楚责任的界限才能防止其他主体的侵权伤害到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