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的投资纠纷案能打赢吗
没有证据的合同纠纷案能打赢吗
A公司系提供新能源开发服务管理的专业公司。自2019年初开始与B公司进行合作,为其在河南省某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等提供咨询协作服务,由B公司支付合作服务费用。
A公司按照该项目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完成了国土资源、规划、环境、光照、军事、矿藏、林业、电网电力接入路径,接入点及滞销企业单位、气候等调研、可行性分析研究等,并得到了B公司的认可。
2019年12月16日,在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的主持下,在某公司218会议室进行该项目合作推进会议纪要,会议议题为“讨论该项目后续推进分工及合作费用事宜”,双方在会上达成一致共识。
A公司协助B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取得了该项目的“备案证明”,项目名称及项目代码及所有备案手续均已落实到位。土地租赁协议签署、缴纳租金、备案等完成后,A公司根据土地租赁协议条款,通过当地国土部门联系好了有资质的土地勘界测绘单位,A公司一再催促B公司委托完成土地测绘移交工作,并通过某县国家电网公司联系了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单位设计并送出初步方案,且承担了部分费用,同时一再催促B公司付款正式委托电力送出方案设计,以上A公司应做的工作已经全部做好,但B公司应做的工作一直不启动,造成项目停滞,且B公司为了逃避责任,于2020年11月10日注销了项目公司,企图逃责,导致项目再无继续实施的可能。
天用助力逆风翻盘
天用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时,已临近二审开庭。案件十分棘手,情况十分不乐观,因委托方手里没有任何损失证据,一审已经败诉,二审的审限即将到期,法官着急结案,对方不愿意和解,并且委托方坚持要求按预期收益赔偿。
庭审如约而至,在辩论时,天用律师充分表达了代理意见。
天用律师认为
一、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人员签字的2019年12月16日“项目合作推进会议纪要”中明确记录:“鉴于光伏电站项目前期经合作方努力,项目已取得一定程度的实质性进展,B公司的全资项目公司已取得土地租赁协议、与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具备备案申请条件...”;2020年3月4日,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及A公司提供的涉案项目两个调研报告。上述一系列事实与A公司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A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推动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B公司在事先未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将为涉案项目落地而注册的两个公司注销,导致涉案项目停滞,给A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B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对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在天用律师的争取和努力下,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认为B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缔约过失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接改判B公司赔偿A公司24万元,此案圆满结束。
走到二审的案件,能够翻盘的机率很小,委托人也深知这一点,为表示感谢,特送上锦旗一面,感谢天用律所专案组的所有办案律师,非常认真负责地对待这个棘手的案件,对天用律师的专业和敬业极为赞叹!
案例来源: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单位——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