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人去世遗留债务继承人如何偿还?
导读:
债务是会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偿还债务的范围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
父亲去世后,儿子接管工程。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化解?各方利益如何平衡?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陕西某建筑公司中标紫阳县蒿坪镇安置社区的建设工程,中标之后将工程转包给紫阳县城关镇老赵。2018年9月,老赵将自己转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又转包给四川某建筑公司。不久后,老赵突发疾病死亡,其子小赵接管了该工程,小赵同意四川某建筑公司继续按照与老赵的约定施工。
工程竣工交付后,四川某建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核算为510余万元,但小赵以造价单为四川某建筑公司单方面制作为由不予认可,欲对工程总量和工程价款申请鉴定。后四川某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小赵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小赵支付劳务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陕西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调解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就鉴定程序和鉴定事项以及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诉讼风险等向小赵、陕西某建筑公司、四川某建筑公司逐一进行释明。后经紫阳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重新核算后,一致认可总价款为490余万元,除去小赵已向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的270万元款项,小赵还需向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20万元。
了解到老赵生前与四川某建筑公司法人系多年好友,有一定调解基础,遂确定了调解方向,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督促小赵与陕西某建筑公司正视还款责任,告知拒不还款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从情理和现实利益的角度,劝说四川某建筑公司体谅小赵当前的资金困境,着眼于长远利益,给予一定宽限。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之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陕西某建筑公司代替小赵支付四川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债务遗留,继承人究竟怎么办?
债务是会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偿还债务的范围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
1、如果是个人债务,债务会随着死者遗产的继承而转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追偿债务。继承人应当在死者遗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2、如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仍然存活的债务人配偶一方追偿。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实际所得的遗产价值,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得承担清偿责任。如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