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 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什么事项
导读: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案情回顾
贝贝与虎子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婚后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住房归贝贝所有。2018年12月二人办理离婚,贝贝多次要求虎子协助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对方均不予以配合办理。于是贝贝将虎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虎子辩称,其同意办理过户,但需要等到其儿子华华年满十八周岁后方可过户。并表示离婚时贝贝曾承诺同其一起偿还债务,故当时才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放弃房屋的所有权。贝贝要是现在要房子的话需要向我补偿20万元,这个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在案涉房屋价值在70万元左右,离婚时因为没有还完贷款,当时房屋价值在50万元左右,房子首付款和按揭款都是虎子付的。另外,2018年6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长子与贝贝共同生活,次子与虎子共同生活,但是最后调解离婚的结果是长子与虎子共同生活,次子与贝贝共同生活,所以贝贝已经违反协议约定,故贝贝应当支付给虎子20万元的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因此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方面,纵观虎子就涉案房屋作出的承诺“同意离婚后产权归贝贝,与虎子无任何关系”,2018年12月离婚当日虎子又书面承诺“我自愿放弃该房子的所有权”,均能够说明自双方协议离婚至诉讼离婚期间,虎子明确表达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贝贝所有,其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018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涉案车辆归虎子所有,而虎子在离婚当天书写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承诺时也并未要求贝贝支付房屋对价,应视为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车辆及房屋的价值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也符合一般生活中关于“车给男方、房子给女方”的财产分割的表述,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其20万元房屋补偿款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定涉案房屋归贝贝所有,虎子应当在符合过户条件后三十日内协助贝贝将该房屋过户至贝贝个人名下。(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男女双方离婚后,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又诉到法院要求处理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论谁执笔书写,双方均应仔细核对协议条文,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协议中涉及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时,应具体写明财产的产权证书编号、房屋坐落、房号,股权的名称、证号,车辆牌照号等,确保财产指向明确具体,预防事后双方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分歧和财产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