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种菜时摔伤,应该怎么赔偿
导读:
雇主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雇主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风险作业时,应当主动检查设施设备隐患,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分担风险、减少损失,可以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雇主意外险等保险。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保洁、托育、养老等家政服务走进千千万万个普通家庭。家政服务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暗藏着法律风险。比如,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向雇主主张赔偿?且看这个案例。
案 情 简 介
王女士诉称,其是李先生家住家保姆,在收拾菜园后从梯子跌落摔伤。其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李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交通费等共计22万元。
李先生辩称,王女士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害,与其无关。王女士使用梯子时没有将梯子打开,而是架在露台上,导致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
经查,王女士自2016年开始在李先生家担任住家保姆。2022年5月,王女士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后住院一月治疗。
关于摔伤过程,王女士主张当日其与李先生的爱人一起买菜,因菜买多了二人商量让王女士先去菜园把菜种在地里。王女士种完菜从梯子上返回院子过程中摔伤,梯子是三脚架梯,当时没有打开三脚架,直接将梯子横在了院墙和地面之间。王女士称,菜园系根据李先生爱人指示,从院墙翻出去后在小区公共绿地部分拔草、翻地改造而来,之后李先生买了菜让王女士种在菜园。李先生则称王女士爱吃菜故而自行改造了菜地,李先生一家对于改造菜园的事情不知情。李先生否认当日其妻子与王女士共同前去买菜并让王女士去菜园种菜,并表示事发时其妻子在后院,不知道王女士在干什么。李先生话说,事发当天是周一,王女士休息。王女士称其每个月有四天假,一般休两天,剩下的攒下来回家,一般是周二休息,周一下午走周二返回。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王女士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结合法院查明的情况,可以确认王女士系因种菜返回李先生家院子的过程中受伤,李先生虽然否认王女士系受自己家的指示开辟菜园以及种菜,但是对于其所主张的对于保姆擅自开辟菜园擅自种菜的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李先生主张王女士当日系休息日属于非工作时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结合前述,法院依法确认王女士系在为李先生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李先生作为雇主,负有监管、安全提示的义务,结合其抗辩情况,可以明显看出李先生并未尽到相关的监管及安全提示的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注意安全、防范风险,结合其摔伤的情况,法院认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李先生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交通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雇主主要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或者熟人介绍与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劳务关系。那么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前提条件是“因劳务”
首先,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因劳务”受到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如欲据此主张侵权责任,前提是其受伤时在从事职务行为。家政服务与其他劳务关系不同,因提供劳务一方居住在雇主家中,个人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交替,为职务行为的识别增加了难度。关于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职务行为的识别,仍应以雇主的授权范围或者指示为基本标准,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应是为雇主的利益。如有超出授权或指示的行为,法院将结合其主观目的是否为雇主的利益、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是否有必然联系等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担任李先生住家保姆,去菜园种菜看似与家务工作无关,但从法院查明情况可以看出,当日王女士并未外出休息而是正常工作,王女士因种菜返回李先生家院子的过程中受伤,李先生虽然否认其指示开辟菜园并且种菜,但从常理来讲,保姆一般无权擅自在雇主家开辟菜园并按自己喜好种菜,故最终法院确认王女士系在为李先生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谁对家政服务人员受伤一事存在过错,谁就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须承担责任。就是否有过错,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各自合理的注意义务。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爬梯子翻墙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跌落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王红并未采取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对自身损害的造成具有过失,应按照其过错对摔伤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作为雇主的李先生应当预见王女士需要通过爬梯子翻墙这一危险行为才能去后院种菜,应当相应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王女士爬梯子时帮助打开人字梯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并且提醒王女士注意滑落,李先生对此显然存在过错,故应当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相应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雇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家政服务人员受伤系因雇主外的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家政服务人员有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补偿家政服务人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家政服务经常涉及登高、搬重物等,还需要关注保洁、保育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加之家政服务人员普遍年龄较大,风险意识薄弱,家政服务场所成了人身伤害高发之处,在此,有以下几点提示:
一、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规范履职,提高风险意识,增加防护措施。个人是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时要小心谨慎,加强对自身与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注意,及时记录服务过程中的关键事实,以便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有所依据。
二、雇主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雇主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风险作业时,应当主动检查设施设备隐患,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分担风险、减少损失,可以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雇主意外险等保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