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我钱的公司注销了,如何追讨债权?
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进行追讨债权: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债务人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等债权人多次讨要未果后起诉时竟发现被告公司竟然已经被注销。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进行追讨债权: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经过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清算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向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规定:“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5:在公司解散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注销了,又发现了债权债务,怎么办?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能否向原股东主张债权?
公司注销债权后债权人还存在债权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公司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
一是清算期间无资料显示被清算公司有债权人存在,导致清算组没有直接通知债权申报债权,该债权人在事后得知公司注销而主张债权。
二是清算组在通知公司债权人时,由于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出现错漏等原因,导致通知没有实际送达债权人,该债权人在事后得知公司注销而主张债权。
三是公司债权人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的。四是债权人因为自身过错没有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的。
2、清算组怠于主张公司债权。
清算组怠于主张债权的情形普遍出现于普通清算,也就是说,在受清算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由于清算组的成员主要由公司的股东组成,往往认为公司足额清偿公司债务后,其剩余资产等同于股东资产,清算期间没有追偿的公司债权在公司注销后等同于股东债权。或者清算组为了能够尽快结束公司清算程序而暂时搁置某些债权的清算,待公司注销后再主张公司的遗留债权。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实践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能否向原股东主张债权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当债权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能申报债权的,不可以向原股东主张。
2、当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主张债权。
3、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由于清算组的过错,导致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向清算组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