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导读:
如果我们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比如借期一年,那么正常情况下,在这一年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当然也有例外:
如果我们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比如借期一年,那么正常情况下,在这一年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这个月的利息没给;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的,比如电话不接甚至跑路了,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1年的借期还没到,有的法院会判决借款人提前还款,也就是说法院是否支持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另外,写了还款期限,那么在还款到期以后,三年之内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就会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将不再保护。而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呢?我们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并且可以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
1998年至2000年期间,某村村委会因集体经济困难向韩某借款5次,共计109510.9元,并分别为其出具借条。2018年9月18日,在有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清产核查工作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计算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韩某的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32979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2020年7月4日,在有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中,再次明确村委会欠韩某借款共计420000余元,并同意支付韩某200000元,但该款项未实际支付。由于村委会一直未还借款,无奈之下,韩某于2023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
村委会辩称,本案借款时间均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之间,距今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偿还韩某借款本金109510.9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韩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韩某提交的收款单四份、借条一份、收款收据四份、村委会议记录,该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韩某向村委会出借借款本金109510.9元的事实,故对于借款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二)案涉借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首先虽然案涉五笔借款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借款均已超过二十年,但该五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不能认定韩某权利已经受到损害;其次,在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村委会议上,会议计算了村委会欠韩某的五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村委会于2018年9月22日又为韩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再次明确了其中四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次,在2020年7月4日召开的村委会议上,同意支付韩某200000元。因此截至起诉日,韩某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应自其主张权利即起诉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本案案涉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村委会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