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怎么解决?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可以进行一定的转移。债务转移之后就会有新的债权人,如果新债务人依旧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可以进行一定的转移。债务转移之后就会有新的债权人,如果新债务人依旧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新债务人不履行怎么处理?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案例分析:
2015年,某法院判决邢某某欠付孟某某借款本金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曹某某与孟某某、邢某某及李某某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孟某某将其对邢某某之前案件判决享有的债权13万余元及其他借款6万元转让给曹某某,李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曹某某成为邢某某的债权人,李某某对该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邢某某作为债务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李某某也未代为清偿,曹某某遂至法院成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曹某某与孟某某、邢某某及李某某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孟某某将其对邢某某享有的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13万余元及其他借款6万元转让给曹某某;被告李某某对邢某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协议约定的债务偿还期限及保证期限已届满,原告曹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邢某某支付协议约定但尚未支付的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和诉讼费用,且要求作为保证人的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债务移转的条件是什么?
① 转让的债务需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为非法的债务当然是不允许转让的。
② 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而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专属于自身的债务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完成,因而不能进行转让,比如基于债务人的表演义务形成的债务即不能转移。
③ 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这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合同中的权利,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对债务人履行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则不同,极有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如欲发生债务转移,应当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有明示与默示两种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债权人以明确的作为表示出对债务转移的同意,后者主要表现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与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