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如何赔偿?
导读: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如何赔偿?
业主应认真仔细分析各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承包范围划分清楚,表述充分。最后还应让法律部门介入,强化招标文件发出前、合同生效前的审查,并针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应对策。
法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哪些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徐茂辉律师回答: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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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徐茂辉律师补充: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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