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鉴定的十三个问题
导读:
工程量鉴定的十三个问题
01鉴定人谁来委托?当事人单方?双方共同协商?法院?有什么区别?
答: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单方可以委托,但是其所得鉴定结论得到对方的认可度就小。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都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鉴定意见,属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鉴定意见因委托人当事人和法院不同,证明力也不同。依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及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或公信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委托鉴定人的选择程序比自行委托鉴定更有正当性。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的鉴定人,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人名册中合意选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则由法院随机选定。而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人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可见,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选定的鉴定人其资格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更真实、可靠。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给鉴定人的检材和样本,事先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单方向鉴定人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未经法院组织质证、认证程序,当事人难免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完全地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
第三,法院委托鉴定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依据更充分。鉴于原《民事诉讼法》所称鉴定结论容易被误解为不可置疑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此修改为鉴定意见,学理解释鉴定意见为鉴定人接受法院的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检验、分析后得出的判断性意见。据此认为,区别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现行《民事诉讼法》强调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判断,只有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言下之意,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是其单方提交的专家意见,现行诉讼法律虽未禁止,但相较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综上分析,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比被告乙自行委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更有证明力或可采信更高,所以,建议乙还是在答辩后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为宜;在应诉技巧上,乙首先在答辩状中质疑借条的真实性,然后书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二)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不经过法院可以委托,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双方既然诉讼,多已是矛盾无法调和。即便是保险公司、医院等“走过场”,同样也不会不经过法院双方自己就去委托了,以避嫌疑。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同时申请,法院接受委托,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或者由法院指定,但都是以法院名义委托鉴定机构。
法律规定:
▲《民诉法》2013版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2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法院必须接受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吗?即使是这个工程量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都还存在争论的时候?
答:(一)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法院并非必须同意,是否同意要看这个证据和本案的关联程度。(二)即使一审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最好还是提出申请,主要是着眼二审,只要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没有采信,则二审还可以主张(三信律师事务所刘成主任在崇文区法院申请银行票据鉴定一审未获同意而败诉,二审正是借此翻身)。
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诉法》2013版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1992版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03法院委托的鉴定或者双方共同协商指定的委托鉴定,还可以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当然可以,单方委托的、双方委托的、法院委托的,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只要存在法定情形,都应当重新鉴定。
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04法院什么时候可以允许重新鉴定?怎样区分缺陷结论补充鉴定和错误结论重新鉴定?
答:按规定,只有存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这是为了避免诉累。
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一个鉴定是单方委托的,只要另一方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同意,因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但因当事人系自行委托,在鉴定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参与该鉴定过程,对鉴定材料的提交及过程没有监督,已经实际剥夺了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只要提出重新鉴定,就应予以准许。
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注:法院对这点放得比较宽】,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05由于另一方不同意鉴定而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是不是就可以援引证据规定而直接采信申请方的主张?
答:由于另一方不同意鉴定而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实践中一般都会采信申请方的主张,但是同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事项和本案有关联,不鉴定就将影响对本案主要事实的审查和认定,有鉴定的必要。
2、虽然没有取得双方一致委托的鉴定结论,但是申请人以其他方式对鉴定事项提出了明确的主张,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包括单方委托的鉴定,这种鉴定可能是无法达到现场而仅根据图纸等书面资料做出的;还包括非鉴定结论的某种估计或者推定,比如工程鉴定中,无法达到现场而且缺乏任何施工图纸,只能凭一种大致的符合常识的估算。
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主张。
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比较:亲子鉴定有其特殊性。
(1)亲子鉴定应当采取自愿原则,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亲子鉴定。
(2)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证明妨害理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5条的规定,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亲子关系的成立或不成立。具体而言,可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①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二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②对于非婚生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的问题批复>》“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06工程量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答:工程量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
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
4、原、被告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
5、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6、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7、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过质证、认定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鉴定资料或物品;不能把鉴定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鉴定事实关联性的质证、核对、认证等诉讼活动,放任给社会鉴定机构通过其非诉讼活动去做。中介机构的“鉴定结论”不被当事人接受或无法进行“鉴定”。由于法官没有事先对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和相关证据作出裁决,中介机构仅依据专业技术规则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当初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从而不接受“鉴定结论”。或者当事人在工程造价有关的合同条件和证据上存在分歧,使中介机构无法确定造价鉴定的依据,从而妨碍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契约性原则的实现。
因此,工程造价争议鉴定的契约性原则,必须在诉讼中得到的司法程序上保障。法官有责任使与工程造价争议有关的合同和证据,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前首先得到全面的审查,并以此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鉴定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仅限于对工程造价计算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及其对价格条款适用的影响进行鉴别。而对于合同价格条款的有效性和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只能属于审判机关的职权。否则,就会导致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背离契约性原则,从而影响诉讼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07如果无法判定质量是否合格甚至已经明确质量不合格,那么还可以做工程量的鉴定吗?
答:不可以,虽然工程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是两码事,但是因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鉴定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质量不合格时不能做工程量鉴定。
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大难点》(顾志建上海子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往往与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紧紧搅在一起.///碰到此类问题对于不太严重的一些质量问题我们也只能按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费,无权进行打折,留给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庭审时,对工程造价的打折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双方相持不下时,只能暂时中断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等待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修复意见出来后,再做工程造价的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08鉴定应当举行听证会让双方陈述意见吗?
答:并不是必须举行听证会,但是任一方如果有意见都可以向鉴定人提交。
1)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2)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9、司法鉴定费的缴付1)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2)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10、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2)举行听证会;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4)出具鉴定文书。11、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13、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法律规定:
▲《民诉法》2013版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1116
第十六条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十八条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
09工程量鉴定的期限?计入法庭审理期限吗?
答:30个工作日。不计入法庭审理期限。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0922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10工程量鉴定必须到现场进行吗?或者就以图纸等书面资料就可以了?
答:并未规定必须到现场,但是如果图纸等书面资料不足以形成准确、客观鉴定结论的,则应当到现场鉴定,司法实践是一般都要到现场。
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11鉴定机构有何资格限制?法院如何选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可否接受鉴定委托?
答:1、应当委托列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法院选择方式: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指定。
3、资产评估机构不可以进行工程量鉴定,委托其鉴定所得意见无效。
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0228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民诉法》2013版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2鉴定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吗?
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但是没有规定可以拘传。
▲《民诉法》2013版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13工程量鉴定采用专业技术方法还是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条件?行业统一定额是强制性规范吗?鉴定必须遵循吗?
答:按照合同约定条件。除非案件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合同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印证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法官才可以按照以专业技术方法推算的价格。
行业统一定额不是强制性规范,鉴定中首先应当采信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不是行业统一定额。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并且也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才可以套用行业统一定额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因为: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即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也包括其他交易范畴的契约价格),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只要不是出现法定的不能或无法适用合同价格条款的情形,诉讼中的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就应当遵循契约性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办理。法官有责任使与工程造价争议有关的合同和证据,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前首先得到全面的审查,并以此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鉴定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仅限于对工程造价计算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及其对价格条款适用的影响进行鉴别。而对于合同价格条款的有效性和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只能属于审判机关的职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来源:浩铭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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