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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有效合同该如何结算

陈宗琼律师2021.11.02416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有效合同该如何结算

1、无效合同的结算

无效合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结算应如何处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6种情形则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以上情况出现,无论以哪种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如果工程已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招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稍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实施的,参照无效合同结算条款执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结算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裁撤。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招标人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编制的评标标准进行认真细致评标之后,又能提出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有重大误解或违背了真实意思。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少见。

合同已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的,工程结算按变更后的合同结算,合同未变更或撤销按原合同结算,已撤销的参照原合同结算条款执行。

3、有效合同的结算

依据《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先进行工程建设,工程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验收合格,发包人依据合同支付价款。

基于以上的分析,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大多数情况都归因于招标人责任。在结算阶段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而不是招标文件。发改委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版《标准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合同条件中,已明确招标文件不是合同文件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是伪命题,因为招标文件不是合同文件。

发包人硬性分为“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是合同争议,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仲裁或诉讼。无论投标人是否有意为之,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据的都是合同文件而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外。除非招标人能够提出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是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有重大误解或违背了真实意思。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办理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都是合同结算条款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不是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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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一、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1、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工程建设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而补充协议只是主合同的补充约定,不能代替主合同,所以只签订补充协议是无效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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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内容: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第二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当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第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第四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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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或撤销行为并经有权机构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那么如何区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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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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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联系

    内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那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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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承诺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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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无效承诺条款是否有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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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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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6、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价款中所含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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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迫签订有欺诈性的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被迫签订有欺诈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威胁的手段签订具有欺诈性合同的,该合同是无效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合同无效有以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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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内容:3、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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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那么无效合同的撤销时间在什么时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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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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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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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公司在注销前要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包括正在履行的合同也要处理要么解除要么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给其他主体。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系我国民法规定凡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非因一方当事人恶意行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而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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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请求参照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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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解除合同后,格式条款还是否有效

    内容:解除合同后格式条款还是否有效如果格式条款涉及结算和清理事项那么这部分涉及结算和清理的格式条款在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就依然有效。当合同无效或是被撤销后涉及结算和清理的格式条款还仍然保持其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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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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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内容:《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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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建设工程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有效合同该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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