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有什么规定
导读: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关系消灭。我国《民法典》中也有大量的篇幅规定了提存。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有什么规定?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法典的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二、提存的标的是什么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物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等。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提存。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