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的数额确定与责任分担
导读: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的数额确定与责任分担然《侵权责任法》对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补偿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而这种责任本身的正当性又饱受质疑,诉讼争议在所难免。笔者建议另辟蹊径,考虑与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的数额确定与责任分担
然《侵权责任法》对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补偿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而这种责任本身的正当性又饱受质疑,诉讼争议在所难免。笔者建议另辟蹊径,考虑与其将诉讼代理费用交给律师,不如将这笔费用交给受害人,同时受害人也节约了自己的诉讼费用。两相结合,对于受害人一方相当于就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补偿,而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由于本来就存在诉讼费用的支出,实际上并无太大损失,还省去了参与诉讼的时间和精力成本。由于双方避免了对簿公堂,还能够较好的实现该条文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目的
在道义补偿责任的数额确定上,以普通二线城市为例,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额大致在30万元左右,诉讼费用一般为10%,即3万。以一栋楼10层计算,除去一楼,每层楼在一个方向按照2户计算,共计18户,平均每户1666元。以每户平均90平方米计算,如果按照1年进行分摊,大致相当于每平方米每月1.5元。这和二线城市每月物业管理费是相当的。前文已经谈到,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是法定的“建筑物责任”,因此在责任承担和责任分担上,都应该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而非个人作为考虑对象。
笔者认为,如果上述测算的合理性能够得到权威部门在统计意义上的确定,那么以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当地一年平均物业管理费作为律师费的替代计算方式,能够较好的反映地域差别。按照我国现在的城市农村二元化格局,可能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建筑物主要集中在城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计算基数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该基数与当地的物业管理费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大体上可以认为,收入越高的地区,物业管理费越高;收入越低的地区,物业管理费越低。
以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当地一年平均物业管理费作为律师费的替代计算方式,能够较好的解决补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对于以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另一争论焦点,就在于补偿责任是应该按照户进行平均,还是按照人头进行分担,或者按照专有使用面积进行分担。以物业管理费作为计算基数,就可以相应的选择专有使用面积进行计算,较为合理的解决这一计算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