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导读: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本篇文章介绍了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以及刑事辩护委托辩护人的时间,通过本篇文章可以加深对刑事辩护人的认识。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本篇文章介绍了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以及刑事辩护委托辩护人的时间,通过本篇文章可以加深对刑事辩护人的认识。
一、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现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
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由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称ν发生变化。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旧法中的这一规定,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进行了限制,且不称为辩护人。
从表面上看,对于侦查阶段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仅仅是称ν发生了变化。但这一称ν,实质上是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权利义务,都作了新的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发挥其职责的时间只能在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职责条文?有做任何修改,但结合修订后的第33条的规定,辩护人可以提前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也就是说,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的(包括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可以进行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之外的,其他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人权利,而且有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2.自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刑事案件即为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从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就直接进入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即需为出庭受审作好准备,因此,法律规定自诉人一经起诉,被告人就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样,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以上就是关于形式案件辩护人的相关介绍,如果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武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