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能否直接实施强拆或进行偷拆?
导读:
“违章建筑”能否直接实施强拆或进行偷拆?
在一些拆违过程中一些产权人会收到违建认定通知,有的是书面的,有的是口头的,通知限定日期内自行拆除,不然将实施强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强制拆除,以及被莫名其妙的偷拆的情况是否合法呢?
我们都知道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强拆是唯一的合法强拆,行政强拆已经被取消。所以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必须由政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经法定程序给予强制拆除,目前,我国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司法强制拆除行为,其余主体所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013年4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又宣告了法院不再介入非诉“拆违”。
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把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强拆的执行权细化。因此,对一些违法建筑的别墅的强拆主体需要依法。
合法强拆只有司法一种情况,偷拆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违法强拆和偷拆,作为被拆迁人是有救济权利的,除非自己放弃。
拆迁无小事,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建筑物都是其重要财产,在认定违法建筑和拆除时都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违反程序或不符合程序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你是否也遇到过此类法律难题,说说你是怎么样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