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自诉中的证明问题
导读:
浅析我国刑事自诉中的证明问题
[摘要]刑事诉讼的证明包含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两个问题,而刑事自诉作为犯罪的追诉形式之一,自然也具有上述问题。由于刑事自诉与公诉程序相比较又具有其特点,因而在刑事自诉中上述问题也具有其特定性。笔者从刑事自诉中的法院、自诉人以及被告人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三者各自的证明责任的和在刑事自诉中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自诉制度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问题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二是证明标准的问题。在我国由于施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①的刑事起诉制度,自然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据标准问题也存在于两种不同的犯罪追诉制度中,长期以来我国对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据标准研究较多,但涉及刑事自诉制度中的证明问题却较少涉及,笔者从自诉制度的特殊角度对我国刑事自诉中的证明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实或者反驳所述事实的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谁负有义务提出证据以及在何种情形下提出证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1、证明责任主体的法定性。证明责任主体是在诉讼中须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无论是在哪种诉讼制度下,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都是法定的,现代各国尽管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各有迥异,但是在通过法律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具体地规定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2、证明责任适用条件的特定性。如果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程序性事实和裁判依据的实体事实都十分清楚,没有任何争议,那么就可直接按程序法推进诉讼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做出裁决,而不需要适用证明责任的规则。只有在事实真伪不明或法官对该事实真相没有形成确信时证明责任才有完全的意义。
3、证明责任与诉讼主张的紧密联系性。证明责任从其产生时起就与诉讼主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提出诉讼主张的人毫无疑问要对其提出之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即便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人也要对案件的初步事实做出说明。
4、证明责任的强制性。证明责任是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义务,如果责任主体没有履行该义务,则可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如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若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就可不立案或要求其撤诉;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控方若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要承担其控诉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