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导读: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