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应是国家的义务
导读:
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应是国家的义务
【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关键词】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国家;义务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刑事申诉人申诉历程异常艰难,申诉成本异常昂贵。
刑事申诉难问题,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它存在时间之长,造成的危害之大,令人咋舌。刑事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需付出昂贵代价,且在付出昂贵代价后,不少实有冤情者的冤情并未得到真正洗却,既给冤者及家人造成深深的痛苦,又给我们的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留下深深的遗憾。何以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社会的足够理解和支持。这首先表现在国家在立法时未对此给予足够关注,已有的法律不能给予申诉人进行刑事申诉以强有力支持;其次是社会上的许多人,包括司法机关的一些司法人员,多肯定地认为被刑事处罚的申诉人是板上钉钉的罪犯,或虽刑满释放但曾经是货真价实的罪犯,而很少有人想过:他(她)们可能确有冤情。因此当刑事申诉人进行申诉时,许多人总认为是犯罪分子闹翻案,对其取鄙视、漠视态度;相关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其申诉要求立案再审时格外高竖门檻,将其拒于洗冤门外。2、缺乏财力支持。这是绝大多数刑事申诉人普遍遇到的艰难问题。几经折腾,他(她)们多家贫如洗。要申诉,往往请不起律师。依据现行相关规定,他(她)们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考虑的对象。3、缺乏权力支持。由于很少有人用“可能有冤情”的眼光看待刑事申诉人,又由于刑事申诉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刑事申诉人要获取新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冤情,总是处处碰壁,其努力结果往往归于零。知情人不肯作证,申诉人无权强迫他(她)作证;相关人、单位握有证据却不肯出示,申诉人对之只能望洋兴叹;既使申诉人取得能证明自己确有冤情的证据,但这类证据要获得司法机关的采信,往往也是难上加难。面对现实普遍客观存在的要由申诉人自己举证以证明自己冤情的法官们的苛求,申诉人有的是无尽的叹息。4、精力体力难以支持。有冤情的刑事申诉人,普遍身心憔悴。在旷日持久的申诉却又希望渺茫情况下,他(她)们疲惫不堪,精力体力难以为继。凡此种种,使刑事申诉人的申诉成本异常昂贵,昂贵得令其无力承担!最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发表谈话,表示要重视解决申诉难问题。这让人感到有些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