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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参与人在工程质量上的责任与义务

李维律师2021.12.14479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那么建设工程参与人在工程质量上的责任与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关于建设工程参与人在工程质量上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到验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工程质量上均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正确指示。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委托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建材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安全装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设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6、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接受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成果合约。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4、事故处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严格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page]

4、质量保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严格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责任和义务

1、强制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资质认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4、图纸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标准制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6、体系认证。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7、事故处理。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8、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9、受理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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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发包人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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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建设工程发包人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内容: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此,《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人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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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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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内容: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那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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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因此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们无法判断涉案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也要看造成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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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参与人在工程质量上的责任与义务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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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建设工程参与人在工程质量上的责任与义务

    内容: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那么建设工程参与人在工程质量上的责任与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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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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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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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

    内容:但是这些建设法规还有很多疏漏和执行不力的情况存在,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繁发生。因此,制定和细化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建设法规已是当务之急。具体明确各个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修订不合理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减少工程质量损失和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效途径。在本文中,笔者从各个建设主体出发,就当前建设领域比较突出的有悖质量责任公平原则的问题进行探讨。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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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款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款

    内容:建筑施工单位和发包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须有建设工期、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工程的范围和价款以及违约责任等个方面的内容,双方之间的约定需要具体明确,有确定的标准和要求,方能明确双方的义务。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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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案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邀请张某来帮忙放炮,张某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之于李某,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分析帮工人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某死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车内鞭炮燃烧,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车辆运输鞭炮、在鞭炮附近吸烟和行驶车辆不关车门等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系明知,但在李某的邀请下,张某仍默认或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张某的跳车行为。在鞭炮燃烧时,车辆正在行驶的过程中,张某发现后没有及时让司机停车,亦没有第一时间将鞭炮扔到车外,而是采取了跳车的方式,这种不当的自救方式,亦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张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的角度出发,不宜让义务帮工人承担较大的责任。故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 建设工程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哪两个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建设工程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哪两个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哪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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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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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责任怎么划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工程质量责任怎么划分

    内容: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工程质量责任怎么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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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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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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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责任如何划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工程质量责任如何划分

    内容: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须建立并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那么工程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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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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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及其义务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及其义务

    内容: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行政管理人员渎职、腐败,是造成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领导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那么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及其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497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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