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这几种情况下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会受惩罚!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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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证人需要强制出庭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所以说,在刑事诉讼中,这几种情况下证人是应当被强制出庭的: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需要出庭。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以辨明真伪,这是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如果该证言是关键证据,足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罪、责、刑的认定,则该证人是公正审判的关键需要出庭。控辩双方是否对证人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需要法院在庭前会议上作程序上的审查。根据平等原则,控辩双方需要在庭前会议上提交完整的诉讼资料,包括拟出庭全部证人名单。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该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2、庭审中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
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必须保障被告人不被非法追究和制裁的权利。虽然在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但庭审中,法院审查发现另有证人证言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可依职权决定该证人必须出庭。
3、可能涉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出申请的证人应当出庭。
依法、公正、准确、慎重是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重要原则,任何据以定罪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和辩论。允许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被告人申请的证人出庭,是国家赋予部分重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公权对弱势群体特别的保障,彰显现代法治文明。
二、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虽然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我国刑法毕竟要讲究人道主义,出于对证人合法利益的考量与保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证人有正当理由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不出庭作证的。如果您需要更多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您可以在律聊网首页进行相关知识的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