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导读: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其在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的地位而“被视为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终极救济制度”。如何界定“非法证据”,己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争议多年,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而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遵守之原则、程序、权限的规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既上文所说的狭义的非法证据。本文在探讨非法证据的效力的基础上,论证在中国建立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之立法现状
首先,我国宪法中含有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使我国某些散在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宪法意义。我国宪法规定,应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害,任何公民非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不受逮捕。这些规定为散在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专门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 61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规则》第160条、《规则》第26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都规定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虽然上述规定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已开始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注重对被诉人的权益保障。理论界也一般认为“我国已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次,我国已于1998年9月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在司法实践中努力禁止以酷刑等手段取证。
(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之司法现状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已经基本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是实践中实行得并不尽如人意,这其中既有侦查效率、人查人员素质、大众心理、社会形势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有一个因素我认为很重要,人们虽然痛恨或者说畏惧刑讯逼供,可是实际上对它却是持一种默认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