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
导读:
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裁判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切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裁判的规则。日本的田口守一教授将这一规则定义为“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裁判规则被人称为“帝王规则”那么,这一规则的由来及理论基础是什么?它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有哪些要求?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规则及实践在多大程度上确立了此“帝王规则”呢?本文试作一番探讨。
历史渊源
证据裁判规则可分为古代证据裁判规则和现代证据裁判规则。在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落后,科技水平低下,人们的认识水平自然更低,处身于神灵崇拜时期的人们对周围的自然现象尚且一无所知,要求他们运用证据去判明过去发生的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因此,“神证”制度应运而生,“神誓法”就是其中之一。所谓神誓,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冲突时,裁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在一些涉及严重罪行的案件中,如果诉讼双方都敢于信誓旦旦,而事实不甚明了,则需要其他人的辅助誓言。在古代诉讼活动中广泛使用的另一种“神证”方法是“神判法”,即神明裁判法。这种方法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判断其是否犯下某种罪行,例如,中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盛行的“热铁审”,古巴比伦人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采用的“水审法”,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的火审、水审、秤审、热油审等等。中国古代“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亦属此类。
到了近现代,人们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理性的司法证明方法开始萌芽并日渐成熟,证据裁判制度也经历了由“人证”到“物证”的发展模式。其实,神誓制度中的“助誓人”即有证人的色彩。中国古代亦有重视“人证”的司法传统。早在夏商时期,以国王为首的各级司法官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就注意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礼记》中记载:“疑狱,泛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则在“人证”的背景下,在由非理性向理性的转化过程中出现了,因为被告人作为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其口供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具有很大作用,所以世界各国均出现过合法的刑讯司法制度。随着国家统治力的不断加强和民主、人权等观念的兴起,刑讯逼供慢慢为理性的现代人所唾弃。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现代各国笔迹鉴定、骨骼检验、DNA等技术不断成熟的基础上,更为理性的“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明制度诞生,理性的证据裁判规则得到确立。理性的证明方法经历了几个世纪才得以在欧洲的司法系统中成长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