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案注重做好刑事和解工作

导读:
过失犯罪案注重做好刑事和解工作
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起诉的过失犯罪数量持续上升,2005年四川省检察系统起诉各类过失犯罪2536件2605人,2006年起诉各类过失犯罪2722件2775人,分别比2005年上升了7.2%和6.5%。2005年至2006年,全省法院判决过失犯罪案件4805件4952人(其中主要为交通肇事案件,共4383件4391人),涉及罪名22个,其中适用缓刑共3591人。针对过失犯罪数量持续上升这一情况,四川省检察机关在过失犯罪案件中恰当运用轻缓刑事政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适用刑事和解措施的四项步骤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不仅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而且将社会关系的恢复作为其最终目标。即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仅仅是刑罚与强制,更重要的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更重要的是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恢复。刑事和解工作体现出以下功能:一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过失犯罪恰当适用刑事和解有助于当事人之间感情的融合和关系的修复;特别是国家、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三方的合意能使纠纷得到具体、妥当、根本的解决。二是有助于改造罪犯和有利于被告人复归社会。三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备受青睐。
近年来,我省在处理过失犯罪案件时,首先注意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其次,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让犯罪嫌疑人清楚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损害和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第三,协助相关办案单位或依法主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第四,对已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被告人,适用不起诉程序,或者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