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导读: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1.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若不立案,可申请复议。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检举.检举.检举.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较轻,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为什么不立案。原告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2.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请,经检察机关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认定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