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转让债权抵押权怎么办
导读:
债权转让会存在抵押权的问题,其实主要的作用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部分转让债权抵押权怎么办?大律网提示,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
部分转让债权抵押权怎么办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
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债权部分转让后如何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和第250条对诉讼过程中主体的变更进行了规定,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实务中,诉讼阶段进行变更是比较难的,小博认为申请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是靠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该条的规定,小博理解,债权的全部转让应是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问题,债权部分转让应是追加申请执行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