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

导读:
债权转让可能是高频常见词汇,对于法律从业人员而言,其并不陌生,鉴于民法典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转让”有限制性规定,那么,哪些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今天,大律网律师就带大家大家了解一下“债权转让”那些事。
哪些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
这类债权常见的有两种:
1、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
2、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侵权债权、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法定之债,均是法定债权,均不得转让。
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道德。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及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等等。 特别说明的是,此处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而不是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一般民事权利。
比如: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等等,均不属于本条规定之范畴。
债权转让限制的条件是什么
1、主体方面的限制。
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格式合同的解释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