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可以追至次次债务人吗
导读: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而债务是可能存在担保人的,担保人有清偿债务的责任,那么,代位权可以追至次次债务人吗?
代位权可以追至次次债务人吗
在执行次债务人时,一旦次债务人提出了异议,申请执行人就无法再通过执行程序向次债务人求偿。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只有通过行使代位权诉讼这一救济途径来主张权利。显然,没有对主债务人的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也不可能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同样也不存在向次债务人求偿的情况。
换句话讲,也就是说,主债权人既可以选择直接向次债务人求偿的诉讼,也可以在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有生效判决,在向主债务人执行不能,向次债务人求偿被提异议的情况下,主债权人可以行使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申请执行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视为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一项特别权利,旨在最在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中担保人可作为次债务人吗
代位权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有担保人的,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可以作为次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