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情人法院判定有效
导读:
法院:抚恤金不能进遗嘱浦口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金玉与郑国华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故陈金玉不属于郑国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应属于受遗赠人,故法院一审判决郑国华遗嘱中死亡抚恤金由陈金玉处理并归陈金玉所有的内容无效,其他内容合法有效,老汉立遗嘱财产全部给情人法官:遗嘱有效,但其中死亡抚恤金内容无效自知去日无多,郑国华写下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留给了同居20年的情人,1个月后,郑国华去世,陈金玉从单位那里拿走了工资、死亡抚恤金等合计8000余元。
老汉立遗嘱财产全部给情人
法官:遗嘱有效,但其中死亡抚恤金内容无效
自知去日无多,郑国华写下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留给了同居20年的情人。此举遭来其独子的竭力反对。
老汉遗嘱财产给情人
1983年,郑国华同妻子离婚,身边留下了年幼的儿子。
陈金玉是郑国华单位的同事,离婚后,便与郑国华同居在一起,一晃就是20年。2003年,郑国华被诊断为肺癌,1年半后,他自己写下一份遗嘱:
我自2003年3月被确诊为肺癌晚期,经过一年多的连续治疗,现已无药可治,生命即将结束,在此将临终心愿和盘托出,请厂领导为我作证并办理,以免我后顾之忧。我儿郑海在这近二年中不但未照顾我分毫,而且还多次诈骗偷盗我钱财对这个儿子我已没有信心了。我已到生命终点,我死后厂里还欠我1000多元工资及我的死亡抚恤金、医药报销等事情全部由陈金玉进厂处理并归陈金玉所有,以偿还我生病治疗中向她借用的15000元费用,和对她在我病危中的照顾。忠(衷)心感谢厂领导、会计和大家同事对我的关心照顾,更加感谢陈金玉在我近二年病危中的关心照顾。郑国华亲笔,2004.9.7。此后,郑国华的亲朋邻居在遗嘱上签名作证。
1个月后,郑国华去世,陈金玉从单位那里拿走了工资、死亡抚恤金等合计8000余元。
儿子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父亲的决定让年轻的郑海不能理解,前不久,他向浦口区法院递交诉状称,父亲生病期间,我因违法犯罪被取保候审,因此父亲对我有意见。而陈金玉在我父亲病情十分危险的情况下,以将我父亲接到其家中看病为由,强行要求我父亲在违背良心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写下遗书,并持该遗书强占了我父亲所有遗产,侵犯了我的合法继承权,故请求法院确认遗书无效。
对此,陈金玉辩解认为,从遗嘱的形式、效力看,无论作为事实婚姻的配偶还是作为朋友来讲,自己都是合法的受益人。
法院:抚恤金不能进遗嘱
浦口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金玉与郑国华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故陈金玉不属于郑国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应属于受遗赠人;此份遗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对之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郑海已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因此郑国华没有为儿子保留遗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郑国华在遗书中将死亡抚恤金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郑国华只能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不是其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故法院一审判决郑国华遗嘱中死亡抚恤金由陈金玉处理并归陈金玉所有的内容无效,其他内容合法有效。(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