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患病,觉得命不久矣,遂立公正遗嘱,房子给妻子,其他财产留给两个儿子,住院期间,小儿子照顾不尽责,遂立自书遗嘱,房子给妻子,其他财产都给大儿子,做手术时情况危机,幡然醒悟觉得不能厚此薄彼,又口头遗嘱,房子给妻子,其他财产给两个儿子,手术后病愈,两年后安然离世,再未立遗嘱,那么此时哪份遗嘱有效

2022.05.25 1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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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民法典》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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