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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是否享有受遗赠权

吴梦云律师2021.11.281045人阅读
导读:

[裁判]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蒋新元将蒋忠元位于蒋寨村的北房两间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赵辛英,鉴于原审上诉人蒋新元已将原争执房宅转让,他人经村委会同意在原宅基上又建成新房,原房屋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初审法院认定赵辛英继承成立,并判令原审上诉人蒋新元将房屋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赵辛英不妥,对此应予纠正,一审时赵辛英提供夏津县公证处第079号公证书,足以证明其对争议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但二审中,蒋新元提交了夏津县公证处(2004)夏证撤字第1号撤销公证决定书,赵辛英再主张对争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已无任何依据,赵辛英在不能证明争议的财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蒋新元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要旨]

公证遗嘱被公证机关撤销后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遗嘱未公证,对合法有效的未公证遗嘱应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

2000年9月,山东省夏津县夏津镇蒋寨村村民蒋忠元(男)与夏津镇朱仓村村民赵辛英(女)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003年10月27日,赵辛英与蒋忠元办理公证遗嘱:蒋寨村家中房宅一处、土木结构北房两间和院内所有树木,夫妻两人有一人去世后,前者留给后者,其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人不得争执纠纷。2003年11月10日蒋忠元去世,其丧事由其弟蒋新元在蒋寨村主持操办。蒋忠元的夏集用(2001)字第01223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也由夏津县生资公司负责人从赵辛英手中取走后交给蒋新元。2003年12月18日,蒋新元将蒋忠元位于蒋寨村的宅基地以7000元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赵春达,并签订了证明协议。之后,赵春达经村委会批准又建成新房。因此,赵辛英依据公证遗嘱,将蒋新元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

[裁判]

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蒋新元将蒋忠元位于蒋寨村的北房两间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赵辛英。

一审宣判后,被告蒋新元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案件,赵辛英主张蒋新元侵犯其财产所有权,首先应当提供其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据。一审时赵辛英提供夏津县公证处第079号公证书,足以证明其对争议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但二审中,蒋新元提交了夏津县公证处(2004)夏证撤字第1号撤销公证决定书,赵辛英再主张对争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已无任何依据,赵辛英在不能证明争议的财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蒋新元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一、撤销夏津县人民法院[2004]夏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赵辛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程序。

德州中院再审认为,蒋忠元与原审被上诉人赵辛英于2003年10月27日的公证遗嘱是蒋忠元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赵辛英与蒋忠元未登记结婚,赵辛英不是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依据蒋忠元的真实意思应认定蒋忠元是遗嘱赠与行为。鉴于原审上诉人蒋新元已将原争执房宅转让,他人经村委会同意在原宅基上又建成新房,原房屋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初审法院认定赵辛英继承成立,并判令原审上诉人蒋新元将房屋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赵辛英不妥,对此应予纠正。夏津县公证处对公证书给予撤销,但撤销公证书并不表示撤销蒋忠元的真实意思,本院二审判决以该公证被撤销,赵辛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无任何依据,而判决驳回赵辛英的诉讼请求,也同属不当。故原审上诉人蒋新元将蒋忠元已赠与原审被上诉人赵辛英的房屋以7000元转让他人,属侵权行为,应将转让所得款返还给原审被上诉人赵辛英。对于蒋新元为其哥蒋忠元办理丧事所花费用,本应从7000元中扣除,因在初审时,蒋新元对此未提起反诉,故本案不宜一并作出审理,蒋新元就此主张可另行诉讼。综上,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一审、二审判决不妥,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05]德中民一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和夏津县人民法院[2004]夏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原审上诉人蒋新元将房屋转让所得款7000元返还给原审被上诉人赵辛英。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均由原审上诉人蒋新元承担。

[评析]

本案属于遗赠纠纷,蒋忠元与赵辛英虽然在当地举行过结婚仪式,但未在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二者不构成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二人同居以后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本案涉案房屋、树木为蒋忠元婚前财产,蒋忠元为房屋、树木的所有权人。

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但经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未公证遗嘱效力。

本案中,因蒋忠元及赵辛英未构成婚姻关系等原因,其二人的公证遗嘱被公证机关撤销。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遗嘱未公证,对未公证遗嘱应认真探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其是否合法,对合法的遗嘱应确认其效力并予以保护。本案如是赵辛英先于蒋忠元死亡,依据双方所定遗嘱,土木结构北房两间和院内所有树木,夫妻两人有一人去世后,前者留给后者,赵辛英不是房屋、树木的产权人,属无权处分行为,其遗嘱无效,且蒋忠元作为房屋、树木产权人,亦无需赵辛英遗赠。相反,本案事实上是蒋忠元先于赵辛英死亡,虽然赵辛英不是蒋忠元的法定继承人,但蒋忠元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树木用遗嘱的形式赠与赵辛英,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条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赵辛英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原二审根据公证遗嘱被撤销而否认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当,据此,德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上述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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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并不是必须要去做公证才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规定,订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是:订立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同遗嘱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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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刘某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刘某是该项遗嘱的遗嘱人,朱某是该项遗嘱的继承人,朱某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刘某死亡后,朱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刘某的遗嘱。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朱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处房产由儿子继承,另一处房产由女儿继承”,因朱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遗嘱中的房产在刘某死亡后均已为朱某的个人财产,朱某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只针对遗嘱第二项,因此,朱某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的第二项,因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而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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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录像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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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抚养协议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我们国家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它是一种合同行为,不需要进行公证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协议内容必须要合法才可以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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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未公证是否有效期

    内容:未公证遗嘱的有效问题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未公证遗嘱的程序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那么遗嘱未公证是否有效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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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2、撤销变更公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3、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4、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审查后,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民法典中遗嘱不公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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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民法典中遗嘱不公证是否有效

    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民法典中遗嘱不公证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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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死亡后其遗嘱是否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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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人死亡后其遗嘱是否可以公证

    内容:遗嘱公证申请要求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那么人死亡后其遗嘱是否可以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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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我是华律会员律师李玮。公正遗嘱可以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效力的确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即便公证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其他形式遗嘱,也会因为其经过公证,而存在优先效力,如果上述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继承人则需要根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因此,此时,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需要通过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来实现。但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删去了上述规定,即: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遗嘱人可以通过在后的遗嘱,来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并不限制在后遗嘱一定是要公证遗嘱的形式。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是否可以指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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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是否可以指定继承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房产遗嘱只要符合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因为公证不是遗嘱的生效要件。但是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应注意以下几点: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那么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是否可以指定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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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经过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是有效的。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如果受胁迫、欺骗所写的遗嘱,那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2、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3、须由遗嘱人签名,再注明年、月、日。同时,我国法律对是否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也有明确的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民法典遗嘱公证给第二顺序继承人算遗赠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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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遗嘱公证给第二顺序继承人算遗赠吗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那么民法典遗嘱公证给第二顺序继承人算遗赠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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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是否享有受遗赠权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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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受遗赠人是否享有受遗赠权

    内容:[裁判]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蒋新元将蒋忠元位于蒋寨村的北房两间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赵辛英,鉴于原审上诉人蒋新元已将原争执房宅转让,他人经村委会同意在原宅基上又建成新房,原房屋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初审法院认定赵辛英继承成立,并判令原审上诉人蒋新元将房屋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赵辛英不妥,对此应予纠正,一审时赵辛英提供夏津县公证处第079号公证书,足以证明其对争议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但二审中,蒋新元提交了夏津县公证处(2004)夏证撤字第1号撤销公证决定书,赵辛英再主张对争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已无任何依据,赵辛英在不能证明争议的财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蒋新元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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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遗嘱一般无法撤销公证遗嘱。因为撤销公证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本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民法典规定遗嘱写被遗赠人为继承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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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规定遗嘱写被遗赠人为继承人可以吗

    内容: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那么民法典规定遗嘱写被遗赠人为继承人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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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是可以依法撤销遗嘱的。撤销自己订立的遗嘱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变更遗嘱的,必须在变更遗嘱后,对变更的遗嘱进行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若查明遗嘱系伪造的,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若查明遗嘱系伪造的,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

    内容:若查明遗嘱系伪造的,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若查明遗嘱系伪造的该遗嘱无效。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那么若查明遗嘱系伪造的,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18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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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书遗嘱只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最后注明年、月、日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去公证。另外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民法典法定继承人是否作为受遗赠人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民法典法定继承人是否作为受遗赠人

    内容: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那么民法典法定继承人是否作为受遗赠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3074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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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如果没有公证也有效。前提是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满足上述要求,遗嘱即使没有公正也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中放弃继承的公证是否可以取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民法典中放弃继承的公证是否可以取消

    内容: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那么民法典中放弃继承的公证是否可以取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052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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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公证遗嘱是法定继承人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公证遗嘱是法定继承人吗

    内容: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那么公证遗嘱是法定继承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7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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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它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仍然必须经公证的程序来撤销,即必须用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旧的公证遗嘱。已经订立公证遗嘱,又订立口头遗嘱,实际是存在两份有效遗嘱,但这种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条件是什么,协议是否享有法律保障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条件是什么,协议是否享有法律保障

    内容:受抚养人对在遗赠抚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抚养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二)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抚养协议而免除。那么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条件是什么,协议是否享有法律保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548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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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如果终于协议进行了公证 一般不得随意撤销 如果没有进行公证撤销 需要有法定的理由
  • 写了遗嘱不尽赡养义务能撤销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写了遗嘱不尽赡养义务能撤销吗

    内容:伪造的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变更、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应当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那么写了遗嘱不尽赡养义务能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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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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