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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崔玉君律师2021.11.281038人阅读
导读: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公证的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这几个程序。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司法部颁发了《遗嘱公证细则》。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SIj、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人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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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遗嘱找公证处多少钱,遗嘱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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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立遗嘱找公证处多少钱,遗嘱公证的费用

    内容:遗嘱公证的办理遗嘱公证的办理需要遗嘱人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前往当地的公证处进行申请,此外,遗嘱人还需要了解公证处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配合公证处完成遗嘱公证,法律客观:到公证处立遗嘱的费用在公证处立遗嘱的费用是没有统一的规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mdash,具体的费用标准需要遗嘱人咨询当地的公证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确定,遗嘱公证的费用遗嘱公证的费用是根据遗嘱人的具体情况和公证处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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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

    内容:公证遗嘱在效力上比以其他形式设立的遗嘱都大,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需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并且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全文,经公证员审查后,予以公证,设立遗嘱公证,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将其托付给他人,如果遗嘱人因重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的,可以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处办理,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如下:1、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经审查认定其合法有效的,由公证员办理公证文书,即《遗嘱公证书》,应留存一份附卷,并根据遗嘱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遗嘱人,公证员不遵守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遗嘱人认为出场的公证员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证的,有申请公证员回避、更换公证员的权利。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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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公证细则内容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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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遗嘱公证细则内容是什么

    内容:遗嘱公证细则内容是什么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那么遗嘱公证细则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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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母立遗嘱效力遭子女质疑遗嘱公证单位被起诉

    内容:其余子女提出质疑在庭审中,3名子女还提出了新疑点:遗嘱公证申请表中有蒋老太小女儿的笔迹,且家庭人员情况一栏内填写的称谓也是以小女儿的口吻分别称原告为姐,所留联系地址和电话也都是小女儿的,可见母亲办理遗嘱时,小女儿一直在场,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年老体弱是指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老人,但是4名子女均确认蒋老太生前思维清晰、头脑清楚,所以可认定蒋老太办理遗嘱公证时,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未受影响,其签名及盖章也均属真实有效,可以认定其亲自办理了遗嘱公证。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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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遗嘱公证需要审查遗嘱的内容吗?

    内容:《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如果要求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有很多,这些都需要公证人员多方面的调查和取证,如此一来造成的后果是:由于目前公证行业人力资源的有限,可能会造成调查取证的时间过长,可能会使得某些遗嘱人在此过程中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从而导致公证遗嘱的终止办理,这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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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内容: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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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证需要审查遗嘱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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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继承法规全文及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内容: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的,遗嘱公证程序由四个步骤组成,分别是申请、受理、审查和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办理公证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文件,下面就由大律网小编为您带来最新的继承法规全文及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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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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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证费用

    内容:《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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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遗嘱继承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那么继承公证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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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异地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民法典规定异地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吗

    内容:《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那么民法典规定异地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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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遗嘱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内容:(三)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在遗嘱公证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公证遗嘱的效力专题(二)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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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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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公证细则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遗嘱公证细则

    内容: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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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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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写遗嘱有法律效力,写的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如何写遗嘱有法律效力,写的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内容:无论是否进行公证,遵守法定要求都是确保遗嘱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公证是确保遗嘱有效性的一种常见要求,而在其他地方可能并非必需,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有关公证遗嘱的法律建议,并确保您的遗嘱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增加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公证可以提供额外的证据,证明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签署,并且在公证人的面前进行的,期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更好地了解撰写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为您的家族财富传承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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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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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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