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遗嘱公证的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在法律规定的多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在法律规定的多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摘要: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而在法律规定的多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法律规定的多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一、公证遗嘱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突出公证程序的公平性;公证遗嘱是按严格的法定程序订立的,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
二、订立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