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书是否个人财产
导读:
赠与公证书是否个人财产
一、民法典中赠与公证书是否个人财产
民法典中,对于赠与公证书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个人财产。例如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1、一方婚前付清房款,在婚前就领取了房产证的。这种情况下的房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没有参与分割该房产的权利的,当然,该房产以不会参与分割。
2、一方婚前付清房款,婚后领取房产证。这和第一种情况在本质上其实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在通常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是婚前财产。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买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抵押购房,产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离婚时,房屋属性的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房和抵押贷款,产权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抵押贷款是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不改变这个建筑是个人的财产,因此,离婚分财产时,这个建筑是个人财产,债务是返回个人债务,这部分属于配偶一方偿还的贷款已经返回,应当给予赔偿。
(2)一边产权证登记名字,但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买房,这是合资企业,当离婚分割财产,建筑仍然是产权证登记个人财产,没有返回剩余债务的个人债务,但在返回的首付和贷款属于配偶地方投资和清算的一部分,应当退还。
(3)产权证登记一方名字,当其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买房是共同资助,同时有证据表明,婚前买房的批准是基于双方为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房地产登记在一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仍应按照分割原则的共同性质处理,同样,以其抵押债务换共同债务。
(4)婚后双方出资(含贷款)取得房屋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财产时,应当注意,无论是财产证书上的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都是共同财产。房屋价值按市价分割,不按原购房合同金额;如果涉及贷款,首先减去贷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