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首查封如何分配
导读:
在代理执行案件特别是不良资产处置项目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优先债权、首封债权、轮候债权竞合的情况。无论是执行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下,案外人救济途径的选择和权利性质的认定,实践中都存在大量争议。那么,普通债权首查封如何分配?
普通债权首查封如何分配
在普通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时,其中的首封普通债权人(首先申请并获法院准许对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按债权比例分配,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多分。
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首封普通债权申请人才可适当多分:
(1)首封财产通过网络执行系统等常规调查无法查询,其他债权人没有查询到或者怠于查询、怠于申请查封,执行法院是根据首封普通债权申请人的查询乃至诉讼才得以查明进而查封的;
(2)是首封法院处置的;
(3)首封普通债权申请人自愿垫付处置中的评估等费用的;
(4)首封普通债权申请人坚持要求适当多分的。
首封普通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一、当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此时首封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此时,应区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还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作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则首封债权人优先于其他轮候债权人受偿。但进入破产程序后,则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